浅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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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是加拿大“1982年宪法法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需要政府保护的各项公民权利,但没有把权利绝对化;既强调公民的个人权利,也重视少数族裔的集体权利。它在运用中提高了司法机构的地位,推动了多元文化政策的实施,保护了少数人的权利,对宪政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宪章”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有效地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在加拿大宪政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加拿大,权力,宪章,影响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1982年4月17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飞抵渥太华,签署了加拿大的“1982年宪法法案”,加拿大完全取得了独立国家的地位。作为“法案”第一部分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以下简称为“宪章”),是这个宪法法案的重要内容。 加拿大自1867年建立自治领后通过惯例保护公民的权利。1960年,联邦议会通过了一个“加拿大权利法案”,对政府保护的公民权利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它作为联邦议会的一般法律,难以凌驾联邦其他法律之上,也不能直接用于各省;另外,它主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私人的侵犯,对其免受政府的侵犯规定不足,更缺少明确保护少数族群权利的条文。相比之下,作为宪法内容的“宪章”不但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也弥补了这些不足。 整个“宪章”共34条,分为基本权利、宪章的执行、总则和适用范围四个部分。第2至14条列举了公民的宗教、思想、言论、集会和结社等各项自由权利;选举和被选举权;流动权利;人身安全、免受不合理搜查和逮捕及在法官根据法律判罪之前被假设无罪等法律权利。第15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尤其不能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和智力或身体缺陷而受到歧视。但是,旨在改善因这些因素而处于弱势的群体和个人地位的法律、计划和活动不受此条款的约束。 除一般公民权利外,“宪章”还有一些条文反映加拿大移民国家的性质和多族群的特征,为少数族群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它规定英语和法语同为官方语言,保障一个省少数族群接受英语和法语教育的权利,保障加拿大土著居民的任何权利,保护加拿大多元文化遗产,规定“宪章”的任何条文都不能废除或损毁教派学校和分离学校的权利和自由等。 “宪章”没有把公民的权利绝对化。第1条规定“宪章”权利和自由只受“自由和民主[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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