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行准则下土地资产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
|
|
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后由企业设备查簿单独反映,暂不调整账务。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3.据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核算。《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4.据财工字[1995]29号文《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将占用的国有土地经评估确认后,作价入股,作为国家股处理。 (二)我国企业土地资产当前的核算规定 随着企业深化改革和经营机制的转化,国家对企业的用地制度也作了重大调整,企业对土地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使用变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使用。我国企业土地资产在当前的会计核算制度下,具体由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我国先前的会计实务中,对于企业的自用性土地使用权来讲,当企业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的构建活动结束时,土地使用权就会与其所附属的房屋、建筑物一同作为固定资产来进行会计核算。但是伴随着现行准则的实施,自用性土地使用权将不再转入固定资产,在企业中一直作为无形资产存在。这是现行准则对土地使用权核算制度的一个重大改进。 2.以前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有偿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试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博弈分析 下一个论文: 在XX省2011双拥模范城动员会上的发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