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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的法学分析           
房屋管理的法学分析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摘要:住房改革引起的房屋产权的转化(从国家所有到私人所有),并不意味着房屋使用管理权的完全移转(从政府管理到私人自治),但私权进入传统的公权管 制领域,私权与公权在房屋使用管理中形成既相互区分又相互促进的合作关系。私权成为房屋使用管理中的支配力量,私人自治是私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公权的作用 在于公用部分以及公益需求的公共事项上,促进和保证私权意思的形成以及在法定范围内的正确行使。房屋使用管理在立法上的完善涉及从《物权法》、《房地产管 理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一系列公私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共同作用。
  关键词:私权;公权;私人自治;契约;法定;房屋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1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10)06-0116-09
  
  房屋管理是指对私人业主利用、维修、改造其私有住房的行为的管理,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新产生的一种房屋管理关系。我国城镇人口的住房目前主 要集中于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模式安排的单元式私有住宅的形式。有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现行物权法已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与此原则性规定相匹配的,尚有 许多配套性制度安排需要建立或完善。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即为其中重要的一项。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全国各地日趋增加的住房纠纷很多时候都发生在小区内部 的业主之间,在房屋管理公共事项上不愿或者无法达成共同决定,比如筹集、使用专项维修基金,维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同管理、使用房屋的共 有部分,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以至物业公司越权代行职权非常普遍;另一方面,住房主管机关忽视或弱化业主的自觉自治的监管越位,与放弃或弱化住房 管理主导权的监管缺位长期并存,在各类纠纷中房管部门要么认为“和它们无关,这种事情已经超出了它们的管辖范围”,要么粗暴干涉、甚至剥夺业主对房屋使用 管理的自治权,“无法容忍业委会摆不正自身位置”。矛盾的两头积累,致房屋管理常常陷入一种“公地悲剧”。
  由于上述问题同普通百姓的基本生存联系密切,自然也就牵连到各方的利害,并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向前推进而日益受到重视。各地方也相应 出台了一些类似于物业管理条例之类的规章。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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