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新闻传播学研究的新鲜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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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呈现“三多”趋势:一是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由2002年法院审理的5超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增加到2008年的771起,8年来增加了154倍;二是起诉人增多。由早年的几个人起诉发展到2008年的大规模集体维权行动;三是被诉数字图书馆机构增多,其中涉及部分高校图书馆。 另一位研究者指出,近几年开始流行的P2P技术及其软件,是网络版权侵权案例的高发地之一。P2P技术采用的是端到端的传输,在这个技术所架构的平台上,没有中心服务器来存储这个平台上所传输的数据,而是由用户提供数据,在用户之间分享。这样就很容易出现一种情况,用户A付费合法取得了具有版权的内容并免费分享给用户B,那么用户B的使用就有可能存在侵权问题。 有的研究者认为,数字图书馆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空和接触作品的人数,超出了作者允许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便构成侵权。还有研究者认为,根据网络传播的新情况,应在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著作权的核心价值源于作者与其作品。根据私法精神所具有的权利神圣的基本原则,作者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其权利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而鉴于作品本身赋有的社会教育、欣赏、知识普及等社会价值功能,这就需要调整著作权人与作品公众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问的平衡。 还有的研究者指出,传统的著作权法关注的核心是复制权。但在网络上,仅仅是复制并不会伤害权利入所有的著作权,引起侵犯著作权的必要行为之一是把复制品向公众发行或传播。仅将图书扫描复制到网络数据库中的做法,并不会伤害到权利所有人的著作权。只有当这一复制行为演变为不加限制的传播行为时,权利所有人才会受到侵害。因此。著作权法有必要重新定位,来突出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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