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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和货币经济的基本结构
那些不能支持该结论的史料均将被视作例外。可是将战国秦汉货币经济的结构理解为仅存在货币间的固定比价这单一的内容真的是妥当的吗?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必须将钱的价值所在与黄金及布帛的存在割裂开来加以考察。基于此,本稿将首先讨论战国秦汉时期整体的物价制度,如后文中将出现的“平贾”制等,并揭示其精要。然后在此基础上重新探讨主要货币,钱、黄金、布帛,之间的价值关系。
  
  一、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制度
  
  在考察战国秦汉时期的物价、尤其是汉朝的物价时,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传世文献及出土文字资料中“平贾”这一词语。其涵义,一般理解为每月由官府评定出的物价。且其发挥着作为一定意义上的价格以参照稳定集市交易、阻止所谓豪强富商肆意操纵物价的作用。违反“平贾”的行为被视作“过平”、“故贵”等,政府将对其予以严格取缔。有人推测西汉初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第510简)“马贾讹过平令”就是违反“平贾”的罚则之一。 而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事实上在汉朝的集市中很多人并不遵守“平贾”,他们经常进行拍卖这一违法活动。简而言之,以往学者一边认为汉朝的“平贾”是官府推行的强制性统一价格,一边对其实际效力一直存有严重的怀疑,认为其仅流于形式。
  为讨论这一解释的是与非,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二年律令•田律》中记载:
  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稾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稾,县各度一岁用刍、稾,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稾。刍一石当十五钱,稾一石当五钱。刍、稾节贵于律,以入刍、稾时平贾入钱(第240—242简)。
  这意味着在缴纳刍、稾等税时,原则上要求按照“刍一石=十五钱”,“稾一石=五钱”的固定比价纳钱(以下称之为“固定官价”),如果刍・稾的实际价格更高则按当时的“平贾”纳钱。关于“平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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