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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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的; 4、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 5、有其它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暂行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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