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发包人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条件进行的工程验收、结算。
1.7项目工程总结算是指项目工程竣工之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的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尚未进行结算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结算的条件
2.1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要求并按照合同要求取得验收证书是工程结算的必要条件。结算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达到要求为前提。所以不是对承包商已完的工程全部结算和支付,而只结算和支付质量达到要求的部分,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部分一律不予结算和支付。
2.2一切结算均需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2.3变更项目必须有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发包方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指示就进行变更的话,他无理由就此变更的费用要求补偿。
2.4及时、完备的结算资料。
3.结算资料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格构成影响的文件及资料:
3.2承包人履约情况:
a)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b)发包人对承包人履约情况的说明,包括:
i.双方确认的已完和未完工程项目一览表;
ii.工期或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应提供相应明确责任的说明;
iii.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情况(已办理反索赔的项目除外);
iv.合同约定的设备清单和工程实际使用的设备材料清单一览表。
3.3工程结算书:
a)结算书编制说明,其内容应包括2.1-2.3条有关需要说明内容。
b)合同价款范围内规定工程内容的结算(结算明细表、汇总表)。
c)合同规定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内(增加和/或减少)工程内容的结算。
4.工程结算的审查原则及要点工程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在承包人风险及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费用支出不予调整工程价款。
4.1合同价款范围内的结算,应区分不同的发包方式和合同类型进行审查:
a)对于总价合同,严格按照合同价款进行结算,严格审查合同内的工作内容是否在实际施工中按合同要求完成,包括产品设备的型号是否和合同相符;
b)对于单价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施工图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的计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合同价款,审查重点为工程量的计量;
c)对于未进行招投标,合同约定按照施工图预算加调整计算合同价格的工程,应依据施工图和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合同规定采用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计价。审查重点分为工程量的计量和价格的来源与计算是否合理。
d)对于有甲供材料的合同,在先梳理清楚材料的工程实际消耗量和施工单位领用量之后,方进行计量和计价工作。对于超额使用的单位要追究违约责任。
4.2调整合同价款的结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
4.2.1工程变更部分工程范围变更内容,对于合同范围内已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改变时,按工程量清单或工程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对于属于合同工程内,但工程量清单或工程定额内没有的工程项目,双方协商议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价格进行结算;对于不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1)要根据签发的变更通知单明确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结算方式,
2)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考原合同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3)如果原合同或工程定额中无相关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价格进行结算。审查重点为变更手续是否及时、完备、变更内容是否与现场实际工程相符、工程量计算是否合理、价格来源与计算是否合理。
a)对于设计变更内容,主要审查变更手续是否及时、完备、变更内容是否与现场实际工程相符、工程量计算是否合理、价格来源与计算是否合理。
b)对于进度计划变更内容,应首先审查进度计划变更的手续是否及时、完备,进度计划变更的责任方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对于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进度计划变更,由此产生的工程内容的增加或人工、机械降效等不予调整工程价款。其次审查进度计划变更的计算是否合理,应对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变更的工程进度计划,计算对工期的影响,从而计算由此产生的施工措施费用、工程内容增加费用和人工、机械降效费用等等。
c)对于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应首先审查施工条件的变化,如不良地基、地下障碍物的处理等,是否是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如属于发包人的责任,如地质勘察错误等,应予调整工程价款。其次,因为此部分内容是施工图纸上不能反映出来的,又属于隐蔽工程,应重点审查变更手续是否及时、完备,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工程价款调整的审查参考上述原则。
4.2.2由于双方违约或合同缺陷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首先正确理解合同条款,正确划分违约责任。其次审查违约索赔是否符合合同和法律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应审查索赔的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是否符合规定,有否重复计算,还应剔除承包商违约、失误或不作为导致的损失。对于承包商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则应及时、合理的进行反索赔。对于双方就违约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或由于合同本身的缺陷而导致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仲裁或诉讼。
4.2.3合同价格的结算,应参照财务往来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参照:发包人为承包人代缴的,但未转账的各项税费;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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