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账外资产的成因、形式及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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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外资产处理我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核定征收,二是其它证据佐证下,以账外资产金额为根据按偷税处理。 1、账目混乱,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金,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企业账目与现有资产严重不符,企业又提不出合理的理由,如统计错误,估计误差等,则可以定该企业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实施细则之规定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存货上有出入,不涉及较大其它账外资产并且不能取得账外资产形成的相关证据。此外,这种处理方法只是对检查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定征收,不具有追溯性,相对其他税务处理较轻。 2、与其它证据相结合,形成证据链条,按偷税处理。 一个企业存有账外资产并不能直接证明该企业具有偷税行为,只能做为一种间接证据,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不能定案,为此要十分注重对其它证据的搜集,就是通过其它证据证明账外资产是由隐瞒收入或虚列支出而形成,并由于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以做为定案根据。这些相关证据一般指账外资产资金来源是企业小金库和账外收入,或证明其隐瞒了实际生产产量,或账面单价与实际售价不符以及纳税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账外资产资金来源于隐瞒收入和取得虚构支出的行为等有关情况,这些证据的形式可以是签定结论,现场堪查记录,询问笔录、书证,其它录音录像资料等。 总之,账外资产的形成原因复杂多样,形成时间跨度大,以账外资产和相关证据做为定案根据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处理上具有一定追溯性。为此,在具体运用上要充分听取纳税人申辩和陈述,对提出的异议一定慎重对待,即要保护国家税金不受损失,又要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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