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基础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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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进行赔偿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法律道德化的结果,笔者认为对合同信赖利益,不应局限于合同未成立时,在合同成立履行完毕前,合同信赖利益仍应存在,信赖利益不仅应包括消极利益,还应包括积极利益,即信赖合同成立后为合同履行作出的积极付出。我国台湾学者认为信赖利益限于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的观念需要修正。16 而且从富勒的论述看,合同上的信赖利益并不局限于消极利益,对于积极付出产生的损害仍属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信赖利益是当事人为获得期待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和代价,因此,不管是否发生违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将要履行合同产生信赖,都会支付此种代价,即使不发生违约,此种代价也是必不可少的,不支付此代价就不能获得对方的履行和利润。17 正如科宾所指出的,这些费用并不是因为违约而造成的,它们是因为信赖合同本身而支付的,因为违约的发生而使此种费用不能得到补偿。18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给付不能的责任、不履行合同的责任都适用信赖利益赔偿。19 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包括既有损失,又包括可得利益。实际上已经包括了信赖利益赔偿在内。所以基于非违约场合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的依据在于信赖利益说,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四、小结 本文所讨论的案例中,洋霸公司因易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实际上是洋霸公司与易发公司在协商解除合同产生的,它不是基于法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不是一方明显违约产生的,而是在洋霸公司无过错情况下产生的损害赔偿,易发公司虽与洋霸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易发公司作为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洋霸公司因信赖合同将要履行所支付的代价及费用。洋霸公司要求易发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而且包括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属于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符合广义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情形。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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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贯彻两个《条例》 正确处理三大关系 下一个总结: 浅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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