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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陪审制度不适应司法制度发展的要求           ★★★
现行陪审制度不适应司法制度发展的要求
紧张,在很多情况下,陪审员得到的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无法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也难以使其安心陪审工作。 陪审员资格不加限制。“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⑤审判是专业性极强的司法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当前正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方式改革亦在不断深化,对审判工作的要求日趋提高。职业法官尚需要加强学习,进行不同层次的专业升级培训。因此,对人民陪审员来说,限定必要的素质标准就显得更为重要。尽管法律专业水平的高低并不是影响陪审员发挥作用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由于现行陪审制度属于混合陪审的方式,陪审员素质不高,审判能力不强,将会加大职业法官的负担和加重职业法官的责任。如人民陪审员缺乏必要的文化、法律知识,对陪审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在合议庭中无法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很难想象在我们大陆法系国家,不懂成文法条的人民陪审员会准确地适用成文法条。 四、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适应性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法官法及“两个办法”不相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律越来越复杂,纠纷也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才能正确地裁判纠纷。因为公正司法裁判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提高法官素质的意义并不限于产生一个公正的司法裁判,而是可能产生一个公正的社会。因此,各国对法官的素质和任职资格都规定了很高的标准。我国针对法官低起点的状况,也不断地在朝着完善法官资格条件,提升法官素质上努力。新施行的法官法在法官条件上较旧法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同时,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将使职业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的业务水平差距越来越大。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又行使与法官同样的审判权,根据审判主体独立的现代司法制度重要特征,肯定要影响合议庭对案件裁决。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适应这种趋势。 人民法院新近施行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是约束和规范审判人员的职务行为,促进司法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两个重要文件,也是强化审判主体自身监督、制约的基本制度。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违反与审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或者侵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但因人民陪审员不在上述办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中,也没有任何行政规章或单位规章制度会因此对陪审员进行追究或者处分),这在客观上将变相加重与陪审员同合议庭的职业法官的责任,影响其威信和与陪审员合作积极性。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向立法机关指出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建议,扩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将一部分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分流出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解决国家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纷争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使有限的诉讼资源发挥出最大的诉讼效益,让更多的个体或群体都有机会平等的得到公力司法救济,是司法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而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把立足点局限在狭窄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内,并由人民法院来选择决定适用,其出路可想而知。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当今国际司法潮流不相适应。在国际上,一般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对陪审员产生及资格条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德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必须是本国公民,年龄在25周岁到70周岁之间,从事法官、警察、神职人员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以及曾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能作为陪审员。陪审员候选人要双倍于所需陪审员的数量,候选人名单最后提交议会选举通过。福利法院审理案件,陪审员必须一方来自保险机构,一方来自被保险方。劳动法院审理案件,陪审员必须来自劳资双方。参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陪审员,必须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还必须是男女各一。而我国对此却无法可依。在参审案件上,也不象我国仅局限于一审案件。如法国重罪法庭,就规定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德国则规定二审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同时,有的国家法律还规定部分案件,当事人申请由陪审员陪审的应予准许。“这是任何一个臣民都可以享有的特权。除非他的12个邻居或与他地位平等的人一致同意,否则他的财产、自由或人身不受侵犯”⑥。在陪审员的义务方面,一般都规定了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的数量,开庭前不能查看案件材料,接触当事人等。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期间的违纪和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有相应的制裁规定。此外,有的国家对陪审员审判权限划分也作了适当的规定,如陪审员着重于对案件证据及事实的认定,职业法官则侧重于对法律的适用等。象美国法官在法庭上就不对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表态,而留给陪审团去评议分析来认定。同时,在审判模式上,陪审团不仅有严格区分于法官的特定席位,而且庭审只能由法官主持。 综上所述,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具有特定的时代特征,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可操作性,无法适应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也无法对其进行健全和完善,已经阻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应当废止。同时,应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当今世界各国陪审制度的优点及趋势,建立具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色的全新的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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