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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克服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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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克服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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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不规范问题。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若反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审判人员仅口头告知不受理反诉,不对当事人充分阐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符合反诉条件予以受理的,审判人员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期限,或者当事人答辩后,未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将答辩意见送达反诉人。 4、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费数额异议权的行使。如不详细告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的具体事项,当事人对预交诉讼费金额产生异议未全额缴纳时,简单视为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 5、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查询事项不予答复或者互相推托等。 (二)在庭前准备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指导不够,尤其没有针对个案有重点地进行指导,使得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也就不能很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不够。由于当事人一方较难归纳和总结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需要提交的证据,并且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法律水平的制约,很难要求所有当事人都能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围绕争讼焦点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因此,法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 3、证据材料的接收没有统一的手续和收据。有的审判人员接收证据材料时,不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材料丢失后又无据可查,或者拒收证据材料时,不向当事人解释拒收的理由。 4、需要勘验时,不能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致使有些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不能及时到达勘验现场,或者在勘验笔录上没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5、不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员名单,或者变更合议庭成员后不发变更通知。 (三)在开庭审理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开庭不在指定的法庭,而是随便指定地点,或者在指定的法庭开庭时,不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着装及准时开庭。 2、不能全面落实关于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如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没有发布公告,或者以法庭太小、没有事先登记、没有准备等为由不允许群众参加旁听,或者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报道。 3、庭审时,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当庭陈述或辩论所享有的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权利。对当事人没有围绕案件重点或事实进行陈述或辩论时,不对其进行指导,而是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或者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陈述权和辩论权,偏袒一方,或者当事人认为尚有未阐明的问题需要再次进行陈述或对该辩而未尽辩之事宜请求再一轮的辩论时,法官不予许可。 4、对当事人在某些事项上持有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时,不对异议作出答复。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鉴定过程或者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持有异议时,或者当事人认为合议庭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处理不当持有异议时,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作答复。 5、调解和撤诉没有完全坚持自愿原则,存在“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现象。 6、中止审理没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或者中止审理后不向当事人说明中止审理的理由。 7、拒绝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提出的合理的查阅、复印卷宗材料的要求。 (四)在举证、质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没有界定和理顺。有的审判人员主动代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而有的审判人员则在举证和查证分工上搞绝对化,对其有义务调查收取的证据不去收集,而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或应由法院调查取证时,以给当事人或律师开具调查令的方式代替依职权取证。 2、不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致使有些证据灭失或因延迟难以取得,当事人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由,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质证;对一方当事人在庭上才提交的新证据,不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当庭即予以质证,使庭前证据交换变成走过场;或对庭审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交给对方当事人经过质证程序即作为定案的依据。 4、对于当事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超过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交证据的,简单以超过举证时限为由否定该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效力。 5、对当事人本应一审提交的证据而留待二审、再审举出,故意钻法律空子或者玩弄诉讼技巧的行为不能及时予以处罚,使按规定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要承受二审或再审法院依据新证据改判的结果,既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也不利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五)在合议庭评议方面,有些合议庭成员没有充分认识到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合议庭应对案件集体负责,不能再依赖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批把关,造成合议走过场,对有关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等不进行评议;合议质量不高,合议庭成员经常弃权或者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审判人员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以自己的意见作为合议意见;泄露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等。 (六)在裁判文书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些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情况客观、如实反映不够。 2、审判人员担心言多必失,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争议内容缺乏必要的表述,回避矛盾和问题。 3、由于文字综合水平有限,文书不能准确概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辩护意见,有的文书文理不通、有多处错漏 4、文书不能充分体现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以及理由,缺乏对证据的充分分析和论证。 5、文书理由部分套话过多,不能针对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明确表示采信、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尤其在总结性说理的“本院认为”部分,往往偏重认定结论,忽视认证说理,削弱了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七)在宣判以及审限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宣判行为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宣判活动不在指定场所进行,有些案件违反诉讼法的规定,简化宣判程序,以送达代替宣判;有些审判人员不履行宣判的必要程序,让书记员代为宣判,或者不向当事人宣读判决,即催促当事人签收;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不耐心解释说明。 2、在审限管理方面主要是案件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时,审判人员不提前告知当事人延审并说明延审的理由;一审结案时向二审法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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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关于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调查报告 下一个总结: 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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