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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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但是,根据现行立法、行政审判实践和行政执法实际,还有相当的差距。 注释: ①周佑勇《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载《法商研究》1992年第5期; ②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 ③黄曙海主编《行政诉讼法100问》,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9页; ④冯慧《行政不作为浅析》,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4期; ⑤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和责任》,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⑥江必新著《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9页; ⑦吴泽林、孙际泉主编《行政审判学》,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190页; ⑧杨临萍主编《行政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⑨朱兴有、杨小君、吴明童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7页; ⑩江必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本精神》,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7期。 作者单位:xx市xx区人民法院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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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 下一个总结: 论新时期下如何完善公务员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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