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安社会救助机制问题现状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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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小组,下设公安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该活动的具体实施;二是要明确相关职责,对具有救助能力的单位的具体职责进行规范;三是要筹措和整合救助资源,多方筹措救助资金;四是要规范操作程序,严格监督管理,对每项救助工作的原则、对象、程序、标准、款物发放等作详细的规定,对社会救助资金各相关单位设专用帐户,审计监督部门跟踪审计,保证社会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建立公安社会救助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增强刚性约束。 ㈡加大对公安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关于公安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守望相助、和衷共济”的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户户支持,个个参与公安社会救助的社会环境。 ㈢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对公安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力度。构建新型公安社会救助体系,除政府推行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外,还需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公安社会救助机制。要广开社会筹资渠道,特别要在民营企业开展“扶贫帮弱、回报社会”等各种形式的慈善筹资、社会捐赠活动;有条件的乡镇和社区也可建立专项救助基金。 ㈣建立公安社会救助的具体途径。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上级关于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借鉴北京、青岛等地开展社会救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建议政府部门建立公安社会救助体系,共同保障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害人病情危急、生活无着落等需要社会救助人得到及时救助,消除各类矛盾纠纷,增加和谐因素。一是通过财政拨款或社会筹集等方式建立公安社会救助基金,由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在需要救助的情况下得到及时救助。二是与有关医院联系建立公安社会救助绿色通道,确保在需要救助情况下,公安机关通过有关程序可以要求医院在未交付医药费情况先行组织抢救需要救助的人员。三是动员涉案单位参加公安救助。特别是对因监管不力,存在过错的单位参加救助也是一项重要的途径。例如我们在办理高某伤害案中,对用工监管不利的“金城云阁”房产公司多次做工作,使之认识到做为企业业主存在的过错行为,并积极参与救助,从而为该案的顺利息访创造了条件。四是民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救助网络,对于流浪人员、弃婴等需要民政部门管理的人员,由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四是要建立规范的救助程序,发现有需要救助的人员后,由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局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政府有关部门执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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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调研报告 下一个总结: 关于传统民俗节日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的调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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