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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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部门承办人,在受案后首先要审查嫌犯的主体身份问题,就盗窃罪而言,关键在于其实际年龄是否已达到或超过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嫌犯推翻以前所作供述,向检察官辩称其只有十三周岁,而公安机关仅根据骨龄鉴定结论认为其超过十四周岁,但是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检察机关就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就此提供新证据,否则就达不到起诉标准。再如,对赃物手机的价值若只有被害人陈述和价格事务所据此所作的估价结论,根据法院目前的定罪标准,其犯罪数额也无法认定,同样需要进行补充侦查。 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实体上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程序上又不存在违法之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审判机关更是注重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若符合则作出有罪判决,若不符合则判决无罪。可见,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均是围绕一个共同的基点即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展开的。而且这一标准也为证据的调查和运用指明了方向,具有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特点。 笔者认为,审查起诉工作实质上就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相关犯罪构成所进行的反复论证。如果侦查机关提供的论据程序合法,能够形成闭合的锁链,得出排他性结论,并最终达到刑法对这一犯罪所规定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要求,这时提起公诉所需要的证据便已“达标”。因此检察机关刑事起诉的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二是程序标准,即侦查活动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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