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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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 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十四、其它 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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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 下一个总结: “阳光钥匙”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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