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车主、驾驶人、车辆厂牌型号、年检、参保、运行时间、路线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确保不漏一校、不漏一人、不漏一车,并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对符合条件的校车喷涂统一标识。要鼓励并支持学校购买专用校车。
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劝阻、制止工作,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移交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教育部门负责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学校和幼儿园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多次违法的,坚决取缔。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校车”交通安全责任,凡因管理、教育不到位发生学生、幼儿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对“校车”超员、超速,无证驾驶,以及使用报废、非法拼装改装、低速载货汽车等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2.工作措施接送学生车辆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交通运输条例》从严处罚;超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对使用报废、拼装、改装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车辆驾驶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校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车辆所有单位等,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之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公安机关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责任单位“校车”的排查整治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级教育部门具体实施,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机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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