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准确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全国人大和两高为此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曾分别作出司法解释,但现有法律在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主体范围、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性质等规定不明确,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这些争议不同程度地影响到该类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为此,笔者就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为基础,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准确界定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概念和范围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的客观现状,参照我国现有职务犯罪有关规定的精神,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应界定为:
1. 村党支部书记等基层党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
2. 在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职责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长和下属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3、村经济合作社、经联社等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根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答复"(1992年1月31日)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LOCALhOST'为此,依照上述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严格依法界定从事公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第3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界定依法从事公务,有两个要件:第一,必须属于协助人民政府行使的管理工作,而不是村委会的自治事务;第二,该事务必须属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应属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行为。唯有依据这两个要件,才可能准确界定公务的范围,而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实施这类行为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的,应以国家工作人员标准定罪论处。
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在此种活动中,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不能成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将集体组织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或挪用情形的法律适用
1、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对于数额较大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做了明确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所有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标准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集体组织资金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该条规定,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集体组织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3、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可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