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管箱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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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管箱的法律责任 梁冰冰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提供保管箱服务。但究竟什么是保管箱,法律并无明确定义。通过其活动方式推知,保管箱实际上就是银行设置的,为客户安全保管重要物品的固定设备。具体说来,保管箱可能不是箱,而是盒或者是柜。由存放在坚固的库房里的一排排金属盒或者柜组成。我国银行供客户使用的保管箱实际上多为盒式保管箱。 在开展保管箱业务的宣传中,有些银行称保管箱合同为出租合同,而有些银行称保管箱合同为保管合同。这就产生了分歧。法律对这两种合同所课以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所以正确的区分是必要的。那么到底哪种定性是正确的呢? 所谓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临时取得保管物的占有权。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在租期内取得租赁物的占有权。如果我们将保管箱合同看作是保管合同,意味着银行取得保管箱内的物品的占有权;反之,如果将保管箱合同看作是租赁合同,银行将在租期内丧失对保管箱和保管箱内物品的占有权,而由客户取得其占有权。 实践中,保管箱一般分为内外两层,外箱实行两把钥匙一把锁开启制,用户和银行各持一把不同的外箱钥匙,只有同时使用,箱门才能开启。内箱则由用户自行配锁,自行加封、加固,或由银行为其特制专用锁,钥匙由用户自行保管。由此可见,银行并不能控制保管箱的占有,也不能决定保管箱的开启。由于银行不对存放物品进行检验,银行工作人员将租用人领进库房中打开公锁后随即离开,由租户自行存取物品,银行也不能确切的知道保管箱内到底存放着什么东西。LoCAlhOst而用户却有权决定保管箱的开启和物品的存放,只要银行查明用户的真实身份,就有义务协助开箱。可见从占有权的角度,保管箱合同应为租赁合同。 另外,保管合同往往以寄存物品的多少来计算保管的费用,而保管箱的租用却是以租用保管箱的大小来计算费用的,并不在意箱内存放的物品有多少。甚至用户可以租用了保管箱却并不存放物品,银行仍然要照收租金。可见保管箱合同属于租用合同。如今学界一般也倾向认为保管箱合同是租赁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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