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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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机关党委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内司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这里和大家交流一下人大如何开展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以便更好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人大的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督质量;达到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维护全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一、新时期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时代要求。“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是指导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的中心思想。十六大报告充分阐述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就要求我们的审判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司法理念,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也就是说,司法机关的工作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必须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机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才能做到严肃执法,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把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一致起来。这也是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宪政民主成为*和经济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必然要求。 第二,加强人大的监督是制止和消除司法腐败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个别司法人员违法办案、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效率的统一,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课题。loCALHOst而消除司法腐败必须加大对司法的监督,可以说,司法腐败的客观情况和人民群众渴望消除司法腐败的强烈要求,就是加强人大监督的合理性基础。 第三,加强人大监督是弥补现有司法监督机制功能不足的需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可谓不完善,法律监督的方式不可谓不繁多,然而,司法监督的实效却不理想。从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来看,体制的行政化倾向使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逐渐演化为领导关系,从而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监督应该具有的功能。导致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往往成为内部的自行监督。从外部监督来看,也存在监督无力的情形。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公检法三家往往对一些重大案件采取通气的办法事先达成一致,再分头行动。这样,检察院的错诉与法院的错判往往在事先的“相互配合”中达成了默契。这些现象的存在都要求探寻新的司法监督途径和方式。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以及人大集体依法行使职权的特点决定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纵向监督的性质,较之其他国家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更具有权威性。可以弥补现有司法监督机制功能的不足。 第四,加强人大监督是保证司法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首先,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对所有工作的全面监督。司法机关只有在人大监督下,才能牢牢把握工作的*方向,不断端正执法思想,正确处理法律标准与*标准的关系,既做到依法处理各类案件,又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效果和社会效果。其次,严肃执法是司法机关工作的生命线。人大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最具有法律性和权威性,能有效保障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忠于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再者,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司法机关的任务越来越重,案件的难度也不断增大,同时,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司法机关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和汇报一些重要案件审理情况,一方面可以取得支持,排除干扰,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工作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从而保证司法机关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二、现阶段人大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既包括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工作汇报、专题报告,也包括对具体司法活动实施监督,尤其是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人大常委会有责任督促其审判,查处、纠正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根据情况行使免职、撤职和依法提出罢免案等职权。具体来讲,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司法机关工作的领导。包括:1、决定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事项,对司法机关实行组织方面的领导;2、为司法机关制定和提供法律规范、程序模式、方针政策,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宏观领导。 二是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包括:1、听取并审批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并可经过讨论作出相应的决议;2、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检查、质询和监督,指出并批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在实践中,人大代表的视察制度主要为组织代表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分散视察相结合。在视察时,如果发现问题,他们可以将有关情况向人大提出,由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在其后的人大会议中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甚至提出议案。4、人大及其代表有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经过研究后,人大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在实践中,人大或其工作机构一般将接待反映的问题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对其报告不满意,人大可以要求它重新调查,接受质询或提出有关议案。 三、当前人大在监督司法机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有所加强,实效有很大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加上人大制度中某些环节的不完善,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仍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如下: 1、监督主体缺乏主体意识和使命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使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流于形式,对现有的法律不能充分贯彻实施,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使监督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三是监督的滞后现象,缺乏应有的约束性、预见性。 2、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人大的监督规定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各级人大对监督的对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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