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专有技术许可合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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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一份,或者当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b.出让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受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4份; d.即期汇票一式2份。 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向出让方提交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以出让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出让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在30天内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交付技术资料的空运单一式4份。 (3)合同总价××%,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下述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字说明合同工厂性能保证期已开始的证明文件一式2份。 (4)合同总价的××%,计××美元(大写××美元),在受让方收到出让方提交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支付给出让方: a.商业发票一式4份; b.即期汇票一式2份; c.由双方签字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2份。 4.3 根据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选择方案一:适用于按提成计价的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提成费,受让方在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开始支付。 4.2 受让方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应将上一日历年度内合同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净销售额通知出让方,受让方在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30天内经审核无误后由受让方将提成费支付给出让方: a.该期提成费计算单一式4份; b.商业发票一式4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4.3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合同附件××。 4.4 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选择方案二:适用于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计价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入门费的支付办法与第4.2条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数可根据具体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单据与第4.2条相同。 4.2 提成费的支付方式与选择方案一中的第4.2条规定相同。 4.3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的支付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4.4 支付罚款和赔偿的方法和第4.3条相同。 第五条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在×××机场交付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运抵××机场后,其风险即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5.2 交货机场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24小时内,出让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日期、资料的项号、件数、重量、班机号和预计到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受让方,同时,将空运提单和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各一式2份航空邮寄给受让方。 5.4 如技术资料在空运中发生丢失、损坏、短缺、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让方。 5.5 交付的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 5.6 每件技术资料的包装封面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 a.合同号: b.收货人: c.目的机场; d.标记: e.重量(公斤): f.箱号或件号: g.收货人代号: 5.7 包装箱内应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2份,并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6.1 出让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人员到受让方的合同工厂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人数、专业、任务和内容,在华时间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让方应为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在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出让方技术人员在华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让方的技术服务人员在华服务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工厂的规章制度。 6.4 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派遣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到出让方有关的工厂进行培训,培训人员的数量、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让方应为受让方的培训人员提供入出境签证和培训的条件,培训人员在出让方的待遇条件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让方培训人员在出让方接受培训期间应遵守出让方国家的法律和当地工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考核和验收 7.1 为了验证出让方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出让方应派遣代表与受让方的技术人员一起在合同工厂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考核和验收,具体的考核程序和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7.2 经过双方共同考核证明合同产品符合附件三规定的验收标准时,双方授权代表应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7.3 如果合同产品经考核后证明其技术性能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后再进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第7.2条规定双方签署考核合格证书。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让方的责任时,出让方再次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费用将由出让方负担,如系受让方的责任,则由受让方负担。 7.5 经过第二次考核合同产品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时,如果是出让方的责任,出让方必须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有关损失,同时,出让方还应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参加第三次合同产品的考核。如系受让方的责任,一切费用将由受让方负担。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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