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许可法》就要实施了。为了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企业登记机关有必要弄清许可法对企业登记的基本要求。本文试对此加以分析, 供大家参考。
一、在登记依据上,《许可法》强调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关于企业登记的创设性规定, 以及前置性审批规定将停止执行
首先
, 根据《许可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 企业登记的立法权专属于中央, 只有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可以对企业登记作出创设性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关于企业登记的创设性规定 , 以及关于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的规定 , 将随许可法的实施而停止执行。
其次 , 根据《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 ,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 ,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 , 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 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 ,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 , 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 虽可作为企业登记的依据 , 但是只限于有关的实施性规定 , 增设的行政许可和许可条件不能作为登记依据。
二、在登记机关的职责上, 许可法弱化了登记时的审查职责 , 强化了登记后的监督职责, 同时为地方政府赋予登记机关承担统一受理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申请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 一 ) 弱化了登记机关登记时的审查职责
根据《许可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WWW.YBAsk.COm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的规定 , 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将以形式审查为主 , 原则上只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 才进行实质审查。而且 , 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依照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 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目前 , 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通常认为是以实质审查为主的。与之相比 , 许可法所作的上述调整无疑是弱化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
( 二 ) 强化了登记机关登记后的监督职责,登记机关对企业负有实施有效监督的义务
《许可法》将“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作为基本原则, 在总则中作了明确规定。此外, 还设专章对“监督检查” 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
1. 要求建立监督记录和记录公开制度。根据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关于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 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 , 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 的规定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 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 并将记录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记录 , 行政机关不得限制 和缩小查阅人的范围。
2. 规定了行政机关抽查的权力和相应的义务。根据许可法第六十二条关于 “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 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的规定 , 以及第六十三条关于 “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 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 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的规 定 , 许可法一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权力 , 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对其生产经营 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 另一方面也设定了义务 , 一是检查应当依法进行 , 二是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并不得谋利。
3. 要求建立举报受理制度。《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 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 处理。” 即为要求建立举报受理制度的规定。
4. 要求建立行政机关相互联动的监督机制。根据《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 , 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 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规定 , 以及第六十四条关于 “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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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的规定 , 行政机关之间一方面要建立和实行对被许可人的联网监督 , 另一方面要实行抄告制度 , 将对被许可人的违法查处情况通 报许可机关。
5. 确立了对违法许可的撤销制度。《
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撤销的适用的 6 种情形、程序和原则 , 以及主管机关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适用程序是 ,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 , 也可以依据职权撤销。适用原则是 :(1) 要考虑和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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