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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在全省银行业系统学习“四法”会议上的辅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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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在全省银行业系统学习“四法”会议上的辅导报告 文章作者:afeiv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9月7日11:0 去年12月27日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业“三法”,倍受国内外经济、金融界的广泛关注。这不仅是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史上值得浓墨重彩、大书特书的重大史事,而且将对我国银行业稳健发展和竞争实力提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去年8月27日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规范我们的监管行政行为、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学习银行法是当前全国金融系统的一项中心任务,从上到下,从各个总行到基层的分支机构,我们银行业系统的每一个干部员工今年的一个共同任务,就是学习新颁布的、新修立的银行业“三法”。银行业“三法”经过去年八个月的修改,经三次审议,在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也就是12月27日以高票通过,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行各业各地方已经开展了学习。《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行为的基本法之一,温家宝总理专门作了动员报告和辅导讲座,它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下面,我从六个方面对银行业“三个”基本法和《行政许可法》,与大家一起进行学习、讨论。 一、银行业“三法”的修立背景 (一)原有的法律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的现状 我们原有的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通过的,两法都是根据1995年以前的金融发展状况来制定的。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们金融业已经由当时为商品经济服务转化为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体系。wWW.YBasK.CoM两法立法之前,我们只有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股份制银行也是国有化的股份制银行。立法后,有了区域性的股份制银行,有了城市商业银行,有了资产管理公司,有了外资银行。原来的业务范围没有金融债券的买卖,没有银行卡,业务范围也都有了比较大的扩张,再就是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相互渗透,产生了一些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使法律满足不了对这些新机构、新业务行为规范的需要。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现,原有法律的*束缚了业务创新。比方说,在货币市场中,对拆借资金的投向、期限有很严格的限制,这就束缚了金融业务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原有的法律有很多已经不适应,所以要修法,要立法。 (二)原有的法律已不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了六项原则,其中专门讲到金融业如何对外开放,核心就是要消除机构设置的壁垒和市场壁垒。如我们原来设置机构时,规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竞争状况来确立机构网点的设立,这就是市场壁垒性条款,必须取消。只要一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对成员国的申请,就只能根据审慎条款,根据风险、资本金要求,根据高管人员状况决定是否同意设立,不能人为地设立硬性壁垒。再如知识产权,我们的银行产品在加入国际大循环后,保护知识产权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要支持对国外银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要保护我们自身的知识产权。我们承诺要遵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些在原来的两法中体现得不够充分。再就是跨境监管和跨境监管合作的问题,原来的法律未提及到,外资银行在本国的监管,中资银行在国外分支机构的监管,各国如何联合实行跨境监管,共享金融监管资源和信息,这些在原有法律中表述得不够充分,规定得不很明确,很有必要对法律进行修改。 (三)原有的法律已经适应不了风险控制的要求 银行业越发达,经济越活跃,银行业风险肯定越大,对控制风险的要求就更高。原有法律贯穿的红线就是哪些能为、哪些不能为,只是在划线,在划红线,而真正的法律是开放性的,红线应划在控险上,以风险控制为立法的基本动因,这才符合市场制度下的法律框架要求。1995年颁布的两法,对控险的要求不是很严格,由此,在这几年中,我们的经营者、管理者对银行的经营风险可以说是束手无策,东南亚金融危机席卷了东南亚,也波及了南中国,在武汉都有切身的感受,两个金融机构(幸福和大江城市信用社)的挤兑就曾经是通宵达旦,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再就是不良资产问题,国家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一万三千九百亿不良资产,经过五年运行,又增加了一万八千亿,原因何在?控险机制薄弱。尽管我们强调了控险,但一些大的风险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农凯事件、广东“假按揭”事件、湖北中融“假票据”事件,这些都使我们切身感受到我们处置这些风险,缺乏一个至高无上的有力的武器。这个武器是什么?就是法律的武器。这次修法、立法的过程中,风险控制就放在主要的位置,很多条款都是针对风险控制设立的。 (四)原有法律已不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这个监管体制的改革就是去年分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的设立使分业监管的体制架构形成了,但其履行职能缺乏法律依据。新设立的银监会师出无名,执法无据,难以行使职能。要解决银监会师出无名的问题就要立法、要修法。这个原因可以说是直接的动因。在修法的过程中,专门提出要制定《银监法》。银监会设立后,国务院交办的任务首先就是修立新法。银监会一成立,就立即成立了法律起草小组,在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参加,共同成立新法起草小组,经过8个月的努力,如期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法律起草和修改过程,时间跨度是8个月,其中,历经很多曲折和反复,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银行业“三法”的修立过程 由于以上四个不适应,修立银行业“三法”就历史地提到了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2002年,国务院就成立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意见。2003年4月,全国人大采取临时措施于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作了一个由银监会代行人行原监管职能的决议。接着,国务院成立了“三法”修立小组。小组成立后,有一批人专门从事这项工作,他们查阅了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有关银行业的基本法规,夜以继日的工作,整个法律经过了40稿的改动,征求了各行各业各界的意见,争论和分歧开始时是非常非常大的,通过多次反复的讨论和磨合,最后取得一致。任何法律的制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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