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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在全省银行业系统学习“四法”会议上的辅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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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在全省银行业系统学习“四法”会议上的辅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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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管;第七个要求就是要求银监机构建立监管评级体系、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报告制度。 “八”就是八项职能。这就比较简单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八项职能,第一个是制定规章,二是审批机构,三四资格审查,四是编制报表,五是监督检查,六是风险预警,七是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八是国际交流,这就是《银监法》的主要内容。 (二)《人民银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人民银行法》是1995年3月18日实施的,原来是8章51条,现在通过修改之后是8章52条,修改了19条,删除了2条,增加了3条。《人民银行法》的修改主要是围绕职能的调整,它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 1、一个调整。一个调整主要是指调整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把法里面涉及到人民银行履行的金融监管职能给调减掉了,调整到《银监法》里面去了。职能调整里面去掉了审批、监管,审批、监管金融机构,审批监管金融市场这些职能,人民银行的职能原来是十一项,现在调整为十三项,把外汇管理和黄金市场管理分成两条,另外增加了一个反洗钱职能。 2、两个强化。即强化了人民银行的两个功能,一个是货币政策功能,一个是金融稳定的功能。制订实施货币政策在这个法里面强调得比较多了,以前货币政策的制定权主要在国务院,人民银行就是执行,现在把货币政策的制定权还了一部分给人民银行。再就是强化了金融稳定的功能,整个金融业的稳定由人民银行负责。这个稳定主要是指系统性的风险,只要不发生全国性挤兑,不发生地区性的金融危机,这就是金融稳定,所以人民银行根据这个职能专门成立了金融稳定局。这个稳定局和监管部门的关系,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就相当于一个是门诊部,一个是急救室。一般问题就是由监管机关处理,就象看门诊,开处方、拿药、制定排队等游戏规则。如果已经病入膏肓,就要交给人民银行,因为人民银行有一个职能,就是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就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守夜人,哪一家关不了门,就该他来负责帮你关门,如果这家出了问题,就由他来处置。比如我们三个省撤销了29家城市信用社,借了几十个亿,都是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因为他有货币功能,最后解决问题都是靠钱,而不是靠人。不管你是经济发行还是超经济发行或是通胀,反正要有钱来解决这个问题,他不光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也是一样,所以有人说,它这个金融稳定局实际上是金融不稳定局,它管不稳定,在稳定状态时由监管部门管,不稳定的由人民银行管,凡是退出市场的,比如就象华银、赛格的风险处置就是由人民银行管。 3、三个规范。三个规范主要是规范了人民银行的一些监管权限,因为不能有多头监管的问题发生。三个规范主要是: 第一个规范就是规范了它的直接检查权。直接检查权主要是与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检查,也就是人民银行直接到商业银行进行检查,这样的检查主要有九项:第一个是检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状况;第二个是检查使用特种贷款的情况,这个特种贷款就是指国务院批准之后由你贷给非银行金融机构,贷给大的重点项目,现在已经很少很少。再就是贷给政府处置风险,因为你贷了他的款就要归他管;第三个就是检查人民币管理情况,*收缴等;第四个就是同业拆借的情况;第五个是外汇管理的情况;第六个就是黄金管理的情况;第七个就是代理国库清算管理的情况,国库代理是人民银行代理财政部,那么具体的一些清算汇划则由商业银行负责;第八个就是支付清算;第九个就是反洗钱。这些是属于人民银行可以直接检查的,并且这个直接检查一定是有关行为,不是全部行为。 第二个规范就是规范了建议检查权。原来人民银行一直强调可以建议银监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各项业务进行具体检查,这个权力争了很长时间。《人民银行法》最后对建议检查权进行了规范,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第一,这个建议是有前提的,就是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才能行使建议检查权。比如水泥、钢材行业有贷款过多的问题,涉及到货币政策的问题,它可以建议检查。第二一定是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人民银行对银监会,而不是人民银行的一个分支行对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第三是要回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讲得非常清楚,检查建议三十天内回复,不是指你在三十天内一定要去做。人民银行建议检查,你可以检查也可以不检查。比如说人民银行给银监会去一个函,建议对某某行业的贷款或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这里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这个建议非常及时,我们正要检查;第二种是你提的问题,我们早已做了检查;第三种情况是你提的问题,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做。建议检查权一定是涉及到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而且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中国银监会发建议。 第三个规范就是规范了人民银行的特别检查权,即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的全面检查。法律条文没有讲,我把它归纳为特别检查权。这么这个特别检查权也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直观的前提是“经国务院批准”,隐含的前提是这家机构可能会危及到金融的稳定,危害存款人的利益。尽管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三个法律是相互连通的,规范得很严。《商业银行法》也作了规定。商业银行在哪些方面应该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哪些方面要接受银监会的检查,法律都规定的很清楚。现在是僧多粥少,众僧抢权。抢什么?抢检查权。如果不加以规范,受害的将是商业银行。我初步设想:第一种,对高风险高违规的地方,加大检查力度。检查对商业银行来讲,是一种负担。对我们来讲,也是一种监管资源的耗费。第二,检查主要向非现场转移,少去搞现场检查。发现非现场检查疑点的时候,才去搞现场检查。你们报给我们的非现场报告有些是假的,没办法把它作为确定现场检查的依据。这就有一个打假逼真的过程。非现场检查查什么?首先检查你的非现场报告是不是真的。只要在一个系统的分支机构发现一个项目不真, 在你全真的情况下我用一个假就可以否定你的真。我们要搞一些事半功倍的事,以逸待劳。有检查就有处罚,不求多,只求准。 4、四个增加。一是增加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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