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油气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导致的公众伤害问题日益突出。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如果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火灾,经营单位往往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或因赔偿引起法律纠纷、企业破产;特别是重特大火灾,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消防与保险合作历史久远,最初是西方发达国家中保险业获取最大利润的手段。而且此时的合作比较简单,都是处于简单的初级配合之中,处于粗放型的经营状能。我国现阶段消防与保险之间的合作,是一种“积极的保险、消极的防灾”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防灾职能作用,如何借鉴国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的基本模式,整合社会防灾力量,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防灾力量互动机制,是我国消防与保险合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必然要求。消防和保险是整个社会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两者之间性质不同、手段不同,但它们都以危险的存在为前提,都将危险的预防和处理作为自己的任务,都是以减少危险损害和加强社会预防的综合能力为主要目的。本人结合对国内外消防与保险合作现状的分析,针对当前我国消防与保险发展的规律性要求,探讨在市场条件下构建消防与保险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努力减轻政府经济负担和社会财产的流失,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
但由于对保险认识上的偏差,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撤消,火灾保险也就此停止,直到1980年起才恢复了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火灾保险业务才同时得到恢复;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保险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LocaLHOST1986年,时任上海市市长的江泽民同志在上海市一次消防
3.4社会消防和保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新生事物,加之推广宣传力度不够,各地方政府、广大业主单位、社会群众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缺乏基本的认知;二是从经济学角度讲,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具有一定正外部性的产品。所谓正外部性,就是对社会有好处,但是对市场缺乏必要的吸引力。大部分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公众利益漠不关心,认为火灾投保,尤其是为第三方投保是额外的支出。另外,具体到个别场所的火灾发生频率并不高,大部分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风险意识、维权意识不够。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发达,广大群众生活水平刚刚步入小康,绝大多数群众往往关注如何消费更加实际和节省,却忽视了在哪里、如何消费安全更有保障,从根基上削弱了整个社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构建保险与消防良性互动机制的对策措施。
4.1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支持加快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步伐。目前,我国实行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符合强制性保险的一般要求;二是实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以通过差别费率来引导公共场所增强防灾防损意识,提高消防管理力度,减少火灾事故发生频率;三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专一,费率水平不高,不会过多的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和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四是从国际惯例来看,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可以通过立法予以强制。2008年修订后的《消防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担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2加强推广工作体系建设,形成推广合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工作应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新闻媒体应在各自工作领域和职权范围内履行推广工作职责,并加强互动合作。各级政府要制定当地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