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等。可以说,立法计划是立法理性主义的体现,但并不是主要的表现,更重要的是,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从经验走向理性,仍是中国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的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3〕立法是以经验为先导,还是以理性为先导,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已经完全解决了的问题。“只有经验充足之后才能立法”,“立法不能超前”,曾经是不少人振振有词的立法指导思想。其实,我们有理性主义作指导的话,完全可以不必有稍后不久的立法便突破《民法通则》规定的不正常做法。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以单行法为主,其中不少是各部门起草制定或颁布,从现有的立法看,重叠、冲突比较普遍,一些规则甚至有部门利益化倾向,对于要建立一个私法体系的目标来说,这种现象是不适宜的。从大势而言,形成一个统一的、正确的私法观念有助于我国完备的私法体系的确立。法典化对于我国统一私法观及私法体系的形成有巨大作用和现实意义。 二、罗马法对民事立法的其他影响 (一)物权法 1.罗马法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 罗马法学对人类的一个重大贡献就在于它在历史上第一次将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正如著名的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4〕《学说汇纂》中说“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5〕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LOcALhOST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私法……是论坛, 1998(4): 93—96. 〔9〕marrone.罗马法教科书〔m〕. palermo, 1994. 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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