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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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来“圈”住劳动者,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因此对违约金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探讨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条款限制是否合理并理性规范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非常重要。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违约金 限制约定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它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培训并不局限于脱产专业技术培训,例如海外培训等等。这些培训需要企业投入大量成本,但这些培训并不属于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无法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数额限制方面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违反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违约金的数额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并且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具体化有可操作性,具体如下: 1.违约金只能具有赔偿性,而不能具有惩罚性,并且将所要赔偿的损失限定为用人单位已支付给劳动者的特殊待遇。所以,违约金数额不得超出劳动者已得特殊待遇的数额。 2.违约金数额应当受剩余服务期与原约定服务期的比例制约。就是在劳动者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已履行服务期在原约定服务期中所占比例,相应减少违约金数额。LocAlhOsT 3.仲裁机构或法院应当依职权或应劳动者请求对违约金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审查,认为违约金数额有失公平合理的,应当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我认为在违约金的数额上限制是合理的,关于服务期约定的限制条件有些过严,应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加以完善,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郭丹云.各国立法上违约金性质比较研究.河北法学,2005,(6). [2]董保华,于海红.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评析.中国劳动,2005,(2). [3]柳建安,赵峰.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制度重构.江南大学学报,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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