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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试析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等。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对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其法律效力等级较低的缘故,对竞业禁止的调整范围相当有限。有鉴于此,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企业滥用解雇权时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失去效力
竞业禁止协议一经当事人双方合法约定即成立,在劳动者终止了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后即开始生效。当企业违反法律或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滥用解雇权时,劳动者是否还要继续履行约定的竞业禁止协议?我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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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功能都在于补偿损失,因此不可并存,只能由当事人任一选择,否则如果同时适用,会使劳动者对一个违约行为承担双重责任,对劳动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wWw.ybAsK.coM对于劳动者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赔偿责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具有现在与未来潜在利益的商业秘密不被泄漏或离职员工的恶意竞争,要求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做法无可厚非。然而,由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会影响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因此必须仔细斟酌其内容,把竞业禁止协议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以谋求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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