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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缺乏主观要件者,不为罪           
试析缺乏主观要件者,不为罪

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一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阐述了缺乏主观要件的案件不构成犯罪,并进一步加以阐述。

论文关键词 主观要件 抢劫罪 辩护

一、案情概述

2000年某一天,a市居民王某(女)报案称,本市人张某和李某于几天前共同抢走了她的金戒指一枚和摩托罗拉牌bp机一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嫌疑人张某和李某于2000年某月某日下午17时许,窜至b区某小区附近,当被害人王某路过时,张某上前将王拽住并打其一个嘴巴,然后将王某手上戴的金戒指强行撸下,张某招手喊来李某拧住你王某的胳膊,张某将王某的摩托罗拉牌pb机抢下,后二人逃离现场。张某和李某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羁押于a市看守所。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的近亲属聘请律师为冯某提供法律帮助。我作为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及时与b区检察机关联系并交流对案件的看法,但b区检察机关认为,金戒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归被害人所有了;抢后被害人向张某索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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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然要全身心的投入。wWw.YbasK.cOM这样可能会影响律师经济效益。因此,律师不应当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应当鼓励和提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具备娴熟的刑事法律知识,但是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还应当掌握与之相关的其他部门的法律和政策,例如本案中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索物行为、民法上的物权担保行为等民事法律关系,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部门的法律来统一联系和运用,这样,办理案件时才能做到有理有据,仗义执言,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才容易被司法机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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