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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及甄别           
简析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及甄别

论文摘要 犯罪罪过行式的判断标准在于判断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即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到底持过失或故意的心理态度。本文主要论述了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以及其甄别。

论文关键词 刑法分则 罪过形式 甄别

一、分则条文罪过形式的分类

(一)分则条文规定为故意的情况
1.条文明确规定为故意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只列罪状,没有单列罪名,有些条文的罪状对具体犯罪及主要构成要件的描述明确了故意及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因此很容易加以区分。如《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这个条文则明确告诉我们,它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种例子在刑法分则条文有二十余条,兹不赘述。
2.犯罪同类客体的概念阐明为故意
如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它的概念是“指故意……的行为。”表明此类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并且希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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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对犯罪行为本身及犯罪结果都是故意的心理态度。www.YbasK.CoM一言概之,犯罪罪过形式的甄别标准在于判断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即犯罪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到底持过失还是故意的心理态度。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体对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心理态度。这里的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的直接的犯罪结果和法律条文所重点惩治的犯罪结果,而直接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犯罪结果,而不是犯罪行为的间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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