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断契约磋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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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正当理由中断契约磋商,致使信赖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在理论定位上应属于缔约上过失责任范畴。对于是否构成中断契约磋商责任,以产生合理信赖、无正当理由中断磋商、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为其构成之四要件。其赔偿范围限于与本磋商存在因果关系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但并不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 论文关键词 中断契约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赔偿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中断契约磋商的典型案例 1.王志荣与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再审案 12007年4月,王志荣请求出版社为其出版《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等两书。但因书稿未被采用,出版社随即退回书稿并随函说明不予采用之因。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被告未及时退回其书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提起上诉,后又提起再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志荣的再审申请。 2.朱秀君诉北京京华图书发行 ↓...以下内容省略, 请注册本站会员,可免费查看全文。 新会员注册 老会员登陆 登陆会员后,请点击这里 ↑...以上内容省略,方的损失与中断方的行为关联性较小,不能盲目地只保护信赖方而忽视中断方的权益,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平衡调整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的关系。Www.YBasK.cOM 四、结论 经上文对外国与本国关于中断契约磋商责任相关规定的探讨和分析,本文认为中断契约磋商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畴,其构成有四要件,并以信赖利益为赔偿对象。承认中断契约磋商责任并不就意味着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束缚或破坏。相反,这更能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合同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亦即行使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诚实信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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