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2006年版,第116页。《大日本宪法》颁布实施以后不久,日本很快成为一个发达的军国主义强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战争,并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角之一。
[21]联邦与自治地方最大的区别就是主权问题。自治地方是不享有任何主权的,而作为联邦组成部分的地方在加入联邦之前享有主权是无可争议的,加入后是否享有主权至少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事实上,就目前来看,无论是美国联邦还是德意志联邦或者俄罗斯联邦,作为它们组成部分的地方都有自己的宪法,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力。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尤其是五大自治区,就不能有任何的主权要求,甚至它们还没有一个颁布自治条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序言规定了地方作为联邦组成部分的性质:“我巴登-符腾堡(baden-wurttemberg)、巴伐利亚(bayer)、柏林(berlin)、布兰登堡( brandenburg)、不莱梅(bremen)、汉堡( hamburg)、黑森(essen)、梅克伦堡-前波莫瑞( mecklenburg - vorpommern)、下萨克森(niedersachsen)、北莱茵-威斯伐伦(nordrhein - westfalen)、莱茵兰-伐尔兹( rheinland - pfalz) 、萨尔兰(sarrland )、萨克森(sachsen) 、萨克森-安哈特( sachsen - anhalt)、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schleswig - hol-stein)及图林根(thueringen)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依自由决定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因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民。”
[22]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宪法也没有作到这一点,而只是在宪法序言中意识到了自己“作为世界社会主义体系的一部分”的“国际责任”。
[23]see the italy constitution, 2006年1月6日,[24]早在1952年日本就获得了完全的政治和外交自主权,1954年颁布了《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为“在和平宪法下,实行专守防卫”扫清了障碍。1991年11月和1992年6月,国会众参两院分别通过了《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赋予自卫队出国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的法律权利。2001年11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维和行动合作法修正案》,彻底解除了迄今对自卫队参加联合国维和主体行动的限制。2001年10月29日通过《反恐特别措施法》,并相应修改《自卫队法》和《海上保安厅法》。2003年5月15日和6月6日,日本众院和参院分别通过了《武力攻击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正案》等有事法制三法案。同年7月,又通过了“伊拉克复兴支援特别措施法”,并成功实现了日本战后首次向仍然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和地区派兵。
[25]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不是建立在种族或者民族认同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政治公共领域基础之上的。“欧洲如果有了这样一种‘政治公共领域’,就可以建立起一种跨国的民族认同,其特点在于民族多元性中的同一性。”曹卫东编:《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26]相互依存(interdependent)是当前国际关系中的一种重要理论,不过这种理论起源于对经济关系的描述,目前也更多地将其作为对某些重要的大国之间关系的描述,比如有媒体将中美关系描述为一种相互依存关系。
[27]民族团结和人民团结是世界各国宪法的重要内容,这方面的研究却一直没有进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一段第一句便是:“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首先将其纳入世界的视野之内,并在第十一段规定了与其他国家以及世界的关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西班牙王国宪法》宪法序言指出:“西班牙国希望建立正义、自由和安全,并为所有组成西班牙国的人们谋求利益,行使自己的主权……为加强世界各国人民间的和平关系和有效合作而努力。”《俄罗斯联邦宪法》序言指出:“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http://*/web/ggxf/,2009年2月8日访问。
[29]这是哲学家欣策( 0. hintze)对民族国家与世界发展的精辟概括,转引自〔德〕弗里德里希·梅尼克著,孟钟捷译,《世界主义与民族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一部分第11页。
[30]这是马克斯·韦伯为权力所下的定义。转引自[美]斯科特·戈登著,应奇、陈丽微等译:《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31]参见《礼记·乐记》。
[32]我想转引马尔伯勒公爵夫人在与伏尔泰吵嘴时说的话:“我想这是个有点见识的人,但我发现他骨子里要么是个傻瓜,要么是个哲学家。”参见[美]本杰明·内森·卡多佐著,刘培峰、刘晓军译:《法律的生长》,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33]参见高全喜:《神正论》,2007年6月12日,http://*/shenzhenglun gaoqx.htm,2007年7月18日访问。
【参考文献】
{1}[美]斯科特·戈登.应奇,陈丽微,等译.控制国家—从古代雅典到今天的宪政史[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374,19.
{2}[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2003.65.
{3}何勤华,张海斌西方宪法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47,108,448,468.
{4}张芝梅.美国的法律实用主义[m].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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