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严重影响了农牧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农村的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央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改善农村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益和效率,解决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和看病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快全民达小康的社会进程,保持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的政权基础有着特殊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一重大决策不仅完全符合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整体要求,也完全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深切愿望,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深刻体现。我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是经旗委、政府主动申请、强烈要求,鄂尔多斯市政府做出庄重承诺,市、旗两级政府做了很多相应工作才由自治区政府批准确定的,我们的身上肩负着为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提供推广经验的重托,凝聚着全区、全市人民的期望。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摆上议事日程着力抓好。
(二)广泛宣传发动。
农民群众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动力量和最终受益者。能否做到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败的关键。在试点初期,由于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还不很了解,肯定要有一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不能长久,合作医疗的补偿能不能兑现,合作医疗的经费会不会被截留、挪用,运作过程能否公平公正,持怀疑观望态度。这就要求各乡镇、村、各相关部门的宣传发动工作必须做到位,通过实际工作使农民建立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自觉自愿地参加合作医疗。宣传的内容一定要有很强的针对性,要充分了解农民群众在担心什么,在观望什么,针对农民的疑虑和担心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的宣传。卫生部门要组织印制有关新型合作医疗目的、意义、方式等内容的宣传材料,各新闻媒体都要开辟专门的宣传栏目进行义务宣传,乡镇干部、村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采取面对面的形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宣传到农民中,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家喻户晓,提高农民自我保健意识和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搞好资金筹集。
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的原则是政府资助,集体扶持,社会捐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按照上级规定资金从下到上逐级筹集,个人不交纳,财政不补助,合作医疗制度无法启动。资金筹集的渠道是中央财政补助1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元,鄂尔多斯市财政补助5元,旗财政补助11元,参与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缴纳不少于10元。由于市财政和旗财政补助资金比国家规定标准分别提高了2元和8元,使我旗每位农民合作医疗资金达到40元,比国家原确定的标准超出了10元,这充分体现了市旗两级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目前,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款已划拨到市财政,旗政府已将补助资金作为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政府和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集体也要大力扶持,尽其所能给予支助。同时,卫生部门要尽快着手建立社会捐助的长效机制,鼓励和动员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体工商企业、社会有识之士积极捐助,特别是要动员那些近年来靠国家政策发展壮大起来的私营企业积极捐助,回报社会,帮助因病致贫返贫的农民尽早走出困境。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统筹部分的资金筹集工作实行乡镇一把手负责制,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要带头落实筹集驻点村的合作医疗个人统筹部分资金。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号召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健康互济意识。为保证弱势群体享受到同等的合作医疗待遇,旗人民政府决定,农村五保户和年均收入500元以下的农村特困人口的合作医疗个人统筹部分由旗级财政承担。各乡镇要本着对旗委、政府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这部分人的调查核实工作,既要使政策范围内的人员合理享受政府优待政策,又不能让政策范围外的人员变相享受优待政策,绝不允许在执行政策时出现偏差,由此引发的基层矛盾,乡镇主要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四)严格运作管理。
一是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本着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易于操作、监控有力的原则进行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各渠道筹集的资金都要及时存入专用帐户,并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切实提高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二是要按照方便农民的原则,简化和规范报帐程序,决不允许出现农民为了报销一点药费东奔西走,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甚至花费超过药费的现象;三是旗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坚决堵住运行过程中的漏洞,准确界定减免和报销补偿范围,该报的一分不能少,不该报的一分不能报,让农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认可和放心。
为保证我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有效运行,要把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和审计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把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列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合作医疗资金要由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要受人大、政协、群众的监督,以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合理使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农民群众得到实惠,保证参与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协同配合。
合作医疗的成功推广单靠一个部门的努力是难以奏效的,各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卫生部门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承担指导、培训及检查落实等任务;要加强对旗乡村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药品价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和跟踪采购;要借此契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的管理,通过合理布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全旗的村卫生室要实行药品购进、价格、服务、财务及人员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的“一证五统一”管理机制。财政部门要保证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各项公务费用,保证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要协助解决五保户、特困户等贫困家庭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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