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性生活,丈夫却冲动难捺,妻子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被动地接受了,这种情况就不能轻易认定构成婚内强奸罪,否则就太过分太不人道了。4、如果情况较严重,受害人可请求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等。5、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对妻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的;6、出于报复、图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7、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8、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
最后,如果能尽快修改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将婚内强奸纳入强奸罪的范畴内,那么这将是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因为他可以抑制丈夫野蛮的性行为,从而提高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质量,减少家庭内的暴力倾向,从而有力抑制离婚率的攀升,加强社会的稳定。另外,这也可以有力地打击我国买卖妇女犯罪的猖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更有足够的道义责任实现这项刑法变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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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见张军:《王卫明强奸案-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000年第2辑),第26-29。
[7]参见张辛陶:《白俊峰强奸案-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999)。
[8]参见齐文远主编《刑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532。
[9]参见曹诗权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108。
[10]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疑难案例评释》第252。
[11]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疑难案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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