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研究开发的某项技术成果全套资料调出,输人自备的软盘中,然后不辞而别。后甲到另一家公司工作时,将该软盘卖出,得款数万元。据此,某甲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这表明我国刑法的侵占罪是业务侵占罪,并没有把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侵占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何为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其职务或工作上主管、经手公司财物等便利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上便利,是指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财会、供销、保管人员,均有特定的职务,可能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指一般职工因工作关系熟悉公司的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进出这些部门,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从而侵占本公司的财物。我认为后者的范围太宽了。把直接利用工作上的方便与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一些间接作案条件混淆起来,无限扩大侵占罪的范畴,则难以确定侵占罪的外延。要把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区别开来。职务上的方便条件是指行为人职务、职责以外的原因,但与行为人职务有一定间接联系形成的条件。例如,某甲是某运输公司的货场调度员,他利用自己熟悉车辆货位的方便条件,多次于夜晚潜入货场内盗货运物资。某甲的职责是调度员,他的职责范围是调度车辆,他对车辆货位熟悉,虽然与他的职务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是间接的,仅是一种方便条件,不属于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利用职务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职务上主管、经管、持有的便利,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在自己主管的单位的公司财物的职权,主要是指公司(企业)领导层职权;“经管”是指具有保存管理具体公司(企业)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出纳等都具有一定的管理公司(企业)财产的职权;“持有”是指行为人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财产流转事物的权限,例如单位的采购人员具有领取、支出、报销业务经费和出差时持有公司财物的便利。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占行为。侵占的实质是将自己业已持有公司的公司(企业)财物转为己有,即行为人欲改变持有状态,变代表公司“持有”为个人非法“占有”,非法获取公司(企业)财物所有权。侵占手段多种多洋,无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行为人只要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实施的,其实质都是侵占。
再则,根据《决定》侵占公司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才能构成。至于多少数额才其较大,《央定》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应高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罪。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商业受贿或侵占企业财产5ooo元至20000元为数额较大。《解释》并授权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数额标准。应当强调,侵占案件中,数额是重要的,但又不是绝对的,侵占罪定罪情节远不止数额,应当将数额同案件其他情节综合起来分析。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职工。
根据《决定》规定,侵占罪主体包括以下几种人: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职工。这里所称的职工,一般是指与企业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员和工人;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泛指公司外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城镇、乡村集体所有的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这里的职工是广义的,既包括董事长、经理以及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也包括除上述管理人员以外的企业职工;三是清算组成员。《公司法》第21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此没有单独规定罪名,故可视情况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贵任。
(四)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
业)财产的目的。
侵占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职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在实践中,有的财会、采购、保管人员由于对业务工作不熟悉,出现错帐错款的情况,有的由于过失,丢失票证,损失实物,以致造成摩存数字与帐面数字不符的情况,这些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占有的故意,故不能构成侵占罪。此外,近年来许多企业设有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帐外有帐、“小金库”的管理形式多种多祥,有些开支以“白条”相抵,甚至没有任何凭证”、“小金库”的款项缺失后,应认真分祈原因,是由于管理不严造成凭证缺失的,还是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乘机侵占的,前者只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后者则可构成侵占罪。行为人侵占的动机是多种多祥的,有的是为了追求腐化堕落的生活享受,有的是家庭和亲友生活发生了困难,有的则是为进行其他非法活动,例如赌博、吸毒等,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但能成为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
三、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处理侵占案件,很重要的界限就是划清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侵占罪与贪污罪有许多相同之处,两者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拜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犯罪主体也有交叉;其作案手段亦大致相同。因此,在国外刑法中,有业务侵占罪的规定,却很少有贪污罪的罪名。我国现行立法虽采取两罪单立,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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