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到监狱对信教罪犯开展教义教诲活动以提高信教罪犯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自律”能力,允许宗教信徒中的志愿帮教人士到监狱对信教罪犯传授就业技能以增强罪犯刑释后的就业能力等,将会进一步壮大参与罪犯改造的社会力量,拓宽我国社会力量帮教罪犯的渠道,创新社会力量帮教罪犯的方法,因此,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是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2、它是监狱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需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目前,我国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问题的研究虽“在一些基本理论体系和内涵结构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令人信服的成效”○11,但从我国对监狱改造罪犯
的法定目标——“守法公民”来看,罪犯刑释后一定时期的重新犯罪率应该成为反映罪犯改造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当然罪犯刑释后在一定时期内是否重新犯罪,是由综合因素决定的,但对信教罪犯来说,就宗教道德力量对其影响的强弱也是影响其刑释后重新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个信仰宗教的人如果触犯了法律,做了恶事,即使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也要受到内心的责备,还会担心会受到不良的报应而感到恐惧。”○12宗教作为千百年来人类积累的精神财富,在其教义中都有对教徒劝善惩恶、修己利他、抑制邪欲等道德教化的内容,如基督教道德中的“不可杀人”、“不可贪恋他人钱财”等“十诫”
内容、伊斯兰教道德中的“不说假话”、“不霸道”等戒律内容,佛教道德中的“不杀生”“不偷盗”等“五戒”
内容,等等。至于要求信教罪犯刑释后做一个“安分守纪”的教民,则是宗教教义对信教罪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而且宗教并通过教义教诲和举行一定的仪式可对信教罪犯内心产生不可估量的震撼力量,使其内心迫于宗教道德的力量有可能会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做一个“好罪犯”,
刑释后在社会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这与我国改造罪犯的法定目标——“守法公民”并不矛盾,是殊途同归。这就要求监狱工作要顺应形势,在对信教罪犯依法改造的同时,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改造信教罪犯服务,这也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要求。
3、它是打造“平安监狱”的客观需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狱安则天下安”。而要使监狱有一个安定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是由综合因素决定的,不过对罪犯来说能否有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也是影响监管改造环境的重要因素。而宗教教义和教规本身也有构建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的内在诉求和机制。如佛教主张教人向善,慈悲济世;道教提倡“道法自然,重生贵和”;伊斯兰教规定人们在人间要行善,要接济穷人;基督教强调爱人如己等。宗教的这些教义思想,有助于教育引导信教罪犯之间和信教罪犯与不信教罪犯之间建立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这将会有助于监狱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因此,对监狱来说,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是打造“平安监狱”的客观需要。
4、它是适应我国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监狱是体现社会文明的重要窗口。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构成的基本内容。目前国际上一些人权和宗教组织以“宗教信仰不自由”为由对我国宗教领域的人权制度横加攻击,如果允许一些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到监狱积极参与对信教罪犯的改造工作,则不但体现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入宪原则,而且使一些国际人权和宗教组织以“宗教信仰不自由”为由攻击我国人权制度的言行将不攻自破,这将更加有利于我国的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斗争。
三、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建议和对策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理解宗教及我国的宗教政策,这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观念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只有清晰的理论分析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矛盾处理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由于监狱工作在过去过分强调专政性和封闭性,许多干警尤其是监狱领导还没有学习和掌握党在新时期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加上“左”的余毒还没有完全肃清,因此至今还视宗教为“洪水猛兽”,在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方面还不敢越“雷池”一步。另外有些干警(包括监狱领导)在业务知识上连宗教的一些起码常识和有些少数民族的特殊风俗习惯也不知道,在对一些信教罪犯的管教中,对涉及的一些与宗教有关的问题一味采取“压”、“打”等做法,使一些信教罪犯口服而心不服,给监狱构建安定有序的监管安全环境留下隐患。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有许那么多群众信教,我们做宗教工作,就不能不懂宗教○13。因此,监狱管理部门和有信教罪犯的监狱有必要邀请一些国家宗教管理部门的同志和大学科研机构中的宗教专家来监狱讲授一些宗教知识和一些少数民族的特殊风俗习惯,以利于监狱干警了解党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及其宗教政策,从而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社会化建设,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也是打造“平安监狱”和适应我国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要切实改变长期以来在一些监狱干警尤其是监狱领导中存在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的看法,科学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不属于宗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提高监狱干警尤其监狱领导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有这样,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工作才能生动活泼地开展起来。
2、政府主导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关键。宗教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但它是一种复杂的历史现象,常常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它既是一种以信仰有神论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等设施并不断开展集体活动的社会实体。长期以来,各种政治势力一直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手段,以宗教的名义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对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起到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会产生破坏作用。因此,作为国家重要机器的监狱,在其工作中开展一些符合监狱工作特点的宗教活动必须由来监狱主导,否则不但不能为改造信教罪犯服务,反而会使监狱成为一些敌对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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