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和宗教恐怖势力破坏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重要场所。因此,监狱必须对对来监帮教信教罪犯的人员及其帮教的内容和形式要予以提前审查,并对帮教信教罪犯的过程进行监督,等等。
3、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对信教罪犯开展教义教诲活动即讲经(不举行宗教仪式)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形式。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器,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象征,它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法定性、严肃性和庄重性,由于在监狱举行宗教活动仪式如锣鼓齐鸣、青烟缭绕等则会干扰正常的监管秩序,也会破坏监狱执法的严肃性和庄重性,因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帮教信教罪犯只能采取讲经的形式。信教罪犯虽是信教群众的一部分,但他们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和限制,所以他们不能象社会上教徒那样自由地参加各项宗教活动或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只能聆听宗教教职人员、信徒志愿人士对他们的教义教诲和进行一些必要的宗教忏悔活动。因此,由于监狱的性质和信教罪犯人身自由的特点决定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对信教罪犯开展教义教诲活动,即讲经(不举行宗教仪式)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形式。
4、积极鼓励信教罪犯认罪服法、劝善惩恶、修己利他、抑制邪欲,是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工作的主要目的。在我国改造罪犯的法定目标是“守法公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来监狱开展一些符合监狱工作特点的与宗教有关的活动都要围绕我国改造罪犯的法定目标展开,这样才能达到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目的。因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志愿人士要充分运用宗教教义中的道德教化内容,积极鼓励信教罪犯认罪服法、劝善惩恶、修己利他、抑制邪欲,使信教罪犯在服刑期间做一个“好罪犯”,
刑释后在社会做一个“好公民”,为构建安定有序的监管秩序和社会秩序增添力量。
5、加强对外
宣传,争取国际舆论,增强我国在宗教领域人权斗争的主动性。要有针对性把我国在监狱执行宗教信仰自由及开展一些宗教活动的实际情况介绍给各国人民及宗教界,并将我国利用宗教积极因素改造信教罪犯的经验予以试点、推广和宣传,以增进了解,减少误解,努力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增强我国在国际宗教领域人权斗争中的主动性。
【注释】
牟九安,原名牟立斌,男,汉族,1971年9月生,甘肃渭源人,大学文化,甘肃省金昌监狱警官,在《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2006年第1期)、《监狱理论研究》(2005年第4期、2006年第2期)、《上海警苑》(2006年第2期)等专业理论刊物发表文章近20篇。
移动电话:0935—3648112 13830559501 email:
[email protected]○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1672页商务印书馆 2002年*北京
○2○8○9《新华文摘》2005年第21期30页方立天 《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3○6转引《新华文摘》2005年第21期30页 方立天 《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4○5潘岳 《
马克思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http://bbs、qq、com/cgi-bin/bbs/show/content?club=3groupid=1120
messagei=921
○7转引潘岳 《
马克思宗教观必须与时俱进》http://bbs、qq、com/cgi-bin/bbs/show/content?club=3groupid=1120
messagei=921
○10转引秋石《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求是》2003年第9期35页
○11于爱荣《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问题的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期33页
○12周相卿:《论宗教与法律协调的几点理论根据》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13秋石《社会主义的宗教论》 《求是》2003年第9期16页
附:本文撰写过程中得到了金昌监狱副调研员王志绥先生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忠心的感谢!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