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意识不是凭空而得的,监狱民警不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就无法真正理解法治的精神所在。我们常重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而很小去考量手段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比如,有的监狱甚至监区对民警也行使“罚款权”。是谁授的权?没有法律依据。其依据只能是“不罚不足服人”。在这种氛围下,民警自身的权利尚不能保障,他怎么会想到保障罪犯的权利,还谈何法治意识?这在社会上,或许就会引发行政诉讼,而在监狱内部却作为经验得到认可。从法治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机关类似的行为,其危害性比个案的犯罪还要大得多。倘若民警的思想不从这种状态中解脱出来,倘若有关领导还把这种所谓的“经验”发扬光大,那么监狱民警始终难以摆脱“监狱化”阴影,法治化的道路就会变得更加曲折。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只有充分“社会化”了的监狱民警,才能担当起监狱工作法制化的重任,自觉推动法治进程。
(三)监狱工作科学化,其核
心是运用科学的理念和方法,促使监狱工作更加符合基本规律。(6)从当前监狱发展的情况看,科学的理念和方法很难全部自生于监狱,必须引导民警主动向社会各行各业学习。这种学习的过程,其实也是民警自身进行再社会化的过程。学习得越深入,学习得越全面,越能加快监狱工作的科学化进程。科学化是动态的,不能原地不动地寻求科学化的东西,更不能对曾经科学的东西抱残守缺。而民警的再社会化过程就是对监狱工作中非科学的作法进行辨析,对现行的落后的制度予以改造。
第三,从有利于促进个人全面自由发展角度看,监狱警察再社会化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发展的目的,不仅在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由于监狱民警长期接受一种准军事化的管理,作为专政工具而存在。在某些方面,监狱甚至要求民警千人一面,千口一腔,成为封闭的小环境的维护者。在这种状况下,监狱警察的人格是不健全的,个性是不鲜明的。这严重阻碍了民警全面自由发展。
与此相反,再社会化则要求对个人个性进行扬弃和超越。(7)也就是说再社会化欢迎并造就具有独特个性的人。一个人个性越强,经过扬弃和超越的成果越优秀,他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个人全面自由发展得也会越充分。
四、监狱民警再社会化的内容
从人类认识社会化的角度来看,监狱民警再社会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思想意识的再社会化、实践活动的再社会化、工作成果的再社会化。
所谓思想意识的再社会化,是指欲使监狱民警从“监狱化”的人变为“社会化”的人,就必须使其具有与世界丰富性相适应的感觉、思维能力、获得和享受最新的社会文化的能力。这也可以视作世界观的问题,一个人如何认识这个世界,决定了他的行为模式,决定了他在这个世界上的角色定位。一个思想僵化保守的人,不可能对现有的制度和体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不可能作出创造性的贡献。因而,思想上要破除一切条条框框,要善于博采众长,要以“拿来主义”的态度接受并过滤一切有价值的观念为我所用。
所谓实践活动的再社会化,是指实践活动必须超越狭隘的封闭的地域性局限,将一切实践活动都纳入到社会的视野和更广阔的空间背景中,体现出执法活动的开放性。这是由法律社会化决定的。法律社会化决定了监狱工作必须以社会发展为基点,向社会各领域、各层次、各方面扩张功能,同时使社会力量广泛介入监狱工作。(8)在这种形势下,民警的所有活动都必须抛弃过去那种封闭的行为模式,真正将自己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将自己的实践活动作为改造社会活动的一部分。
所谓工作成果的再社会化,是指民警一切工作的终极目的都要围绕社会需要这个中心。过去我们把“三防”工作作为监狱的中心工作,这其实还只是强调监狱内部的稳定和安全的问题,没有把社会对监狱的需要作为工作的重点。社会需要监狱能够把罪犯改造好,使之成为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守法公民。尽管这不是监狱单方面能够做到的,但毕竟我们应将此做为衡量工作成果的唯一标准,以此为中心开展其他相关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本位主义的误区中解脱,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大力支持。
五、监狱民警再社会化的阶段
从人类社会化的一般规律上讲,监狱民警的再社会化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熏染影响期——扬弃整合期——改造外化期——成熟运用期。(9)
在熏染影响期,民警要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在广阔的社会大环境中接受社会文化的熏陶和濡染。首先是认识别人。我们对自己和世界的认识往往是从认识别人开始的,对别人认识得越深刻越全面,就对自己认识得越全面越深刻。由人及事,由近及远,由局部地区到整个社会,人只有在社会的大舞台上,才会感觉到自己智力和才能是否超群,感觉到自己在整个社会中处于什么位置,扮演什么角色,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社会文化的特点,进而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监狱机关以开放和公开的姿态实施监狱工作社会化,为我们广泛接受社会大环境熏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在扬弃整合期,民警根据自己的内在心理结构和主观判断,尽量对社会文化中的精华部分进行吸收,并经过变形和转化,从而形成作为社会人的个人所具有的内在独特的个性倾向。这种个体的独立精神,才给大到整个人类社会小到每个人生活的小环境带来无穷的活力。而监狱民警从整体上看恰恰缺乏这种独立精神。当然,这种独立的精神,不再盲目地以自我为中心,而是能够认识到个体独特性与社会文化、社会精神的差异所在。
在改造外化期,民警要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按照社会主流文化模式对监狱监狱文化进行必要的改造。这个过程是痛苦矛盾和令人振奋的过程。一方面,民警生活在监狱这个小社会中,必须受制于习惯势力(中性概念)的约束,想方设法使自己的心理和行为被监狱集体所接受和认同。另一方面个体独特性又要求民警对司空见惯的东西有所突破,必须将独特受到社会熏染的个性外化为监狱文化的一部分,进而对其中不科学、非法治的因素进行改造,推进监狱的改革创新。
在成熟运用期,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将被民警改造创新过的监狱文化推向社会,融入到社会主流文化中去,并使之成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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