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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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权的人性化,使刑事诉讼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八)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应充分阐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都当庭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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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党建工会: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下一个党建工会: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创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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