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讯问时,其本人又拒不如实说明其财产之来源,加之此类犯罪的方式隐蔽,手段狡猾,而我国又未建立相应的财产申报制度,这些均使司法机关查处此类案件困难重重、阻碍巨大。为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以及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立法机关在设立本罪的同时,将举证责任转移到有巨额不明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从而大大加强了对该种犯罪的打击力度。
由此可见,真正对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甚明了的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提法易产生该罪主体是司法办案人员
之误导,显然,这种误导的结果是荒谬的。事实上,占有巨额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对其财产之来源是甚为清楚的,也正是因为其本人明知其财产来源的非法性,所以在受到刑事追究时,其拒不如实供述,妄图逃避侦查和审判,这才使得司法人员终究“不明”其财产之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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