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九要树立司法公开理念。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规定,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和谐。不断深化检察工作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要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将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扩大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和种类,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8)
十要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司法文明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倡导司法民主和文明,就要广开门路,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不同意见和建议等。在实践中,逐步培育司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意识,是保证司法权正常运行的不可低估的社会力量。
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就是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的原则。自觉克服以往那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方针,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保证最终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3)《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一思想规范执法》,作者:《检察日报》评论员,发表于2006年5月10日《检察日报》。
(2)、(4)《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汉明,2006年4月28日发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队伍建设》杂志。
(5)、(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作者:谢鹏程,2006年2月28日发表于正义网。
(7)、(8)《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王洪祥,2006年4月28日发表于《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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