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程序的抗诉,应由同一级检察院向同一级法院提出。这样规定也必将促使法院对检察建议的重视。
6、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应明确规定若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再审后不予纠正,检察院仍认为法院裁判错误的,在当事人坚持申诉的情况下,可由检察院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论证、审议决定,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两院必须执行。
三、加强民行检察自身建设
我们在分析民行检察工作监督不力的外因时,也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目前民行检察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检察机关对民行检察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置不足。检察机关内部重反贪重起诉,精兵强将多安排在其中,对民行部门
往往是凑个人数,以短期整合的民行队伍监督应对长期从事民行审判工作的法官,民行检察官队伍的政治素质、能力素质和业务素质需要提高。民行检察工作需要既精通民商、行政法,还要擅长侦查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在人力资源上一定要实行高配置。
2、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至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与废纸无异;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却并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3、民行检察的工作方式不当。一是充当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色,绞尽脑汁替当事人找理由、寻证据,淡化监督理念。二是将刑事检察理念及工作方法带入民行检察,习惯于采用调查取证的方式去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刻意追寻案件的客观真实,忽略案件的法律事实,违背举证责任原则的理念。
针对上述问题,应在思想上提高对民行检察制度的认识,树立监督理念,不断的总结民行检察工作的规律;从法律上保障民行检察监督的有效性,用制度规范民行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培养造就一支民行检察专业队伍,靠素质和质量树立民行检察工作的权威。
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业务发展的新方向,随着社会的发展将更显民行检察的重要性;所以,改革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根在《论司法》中形象地论述:“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民行检察的职责便是守护“水源”,确保“水源”的清净。我们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官深感任重而道远,为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确实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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