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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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共同财产当然可能直接采取执行措施。也许有人担心,判决书上判的是丈夫还钱法院能否执行妻子名下的财产,毕竟妻子不是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笔者认为这种顾虑是多余的,因为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民诉法中关于执行时保留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必需的规定,都体现了这种精神,而这种精神完全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得以体现,有关的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执行裁决权的实施得以解决。 为当事人着想,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和利益是应该提倡的,良好的愿望要有良好的方式,方式不恰当,往往会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因此,笔者认为,将借款人配偶纳入诉讼的做法超出了民事诉讼审判阶段所应考虑的范畴。应然的状态是法院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作为审理内容,对于超出这一范围所提出的诉求,人民法院应当在论理部分叙述清楚后以超出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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