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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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判决理由说明制度是指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当载明根据现有证据所作出的事实认定的理由,是对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心理活动的描述。虽然“判决理由”一词具有多种含义,但与自由心证联系密切的主要是指事实认定的理由。根据法治国家原理,法院应当担负附载理由的义务。判决理由说明制度的重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官展现自己达到的心证内容和形成心证的根据来保证裁判的合理性。因为要求判决说明理由可以促使法官对自己的判断进行再次的审查和反省,看判断过程中有无不合理的地方。这种心证有利于促进法官适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论证,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其次,判决理由的明示,可以使当事人了解法院对于争讼事件,何以作出如此判断的原因,一方面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给当事者提供了一个可能进行批评和反驳的对象,可以详细地阐明提起上诉的理由,有利于上诉的审查,节约诉讼资源。 (五)建立适当的民事判例制度 我国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妨碍我国借鉴和吸收判例制度的优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定期以公报的形式公开一些典型案例,对全国的司法审判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这是一项非常好的措施。诉讼证明标准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其固有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使人很难精确地把握。同一种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在不同的法官眼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实践中同一案件适用同样的证明标准,不同法官会判出不同的结果。同时,证明标准作为一个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其含义不可能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建立适当的民事判例制度,用鲜活的判例指引纷繁复杂的民事审判活动,将证明标准这一抽象、模糊的概念变成全体法官共同的知和行。 结语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当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2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打开了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无法可依的僵局,但其是否属于原则性规定尚有争议,同时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何确立一个统一的能适应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仅仅是需要考察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更要考察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现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与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理念以及群众认知具有很强的融合性,它不仅是人类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能够更好地平衡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需求,并有利于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因此通过立法确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同时辅以相关程序性保障措施已迫在眉睫。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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