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配偶权特征及相关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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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5、侵犯配偶权的争议法院较难决断,影响诉讼效果。既然配偶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排除妨害“,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自然要作出排除妨害、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旦受理必然遇到三难:一是取证、认证难。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往往是因一方的”婚外恋“引起,这类案件不但原、被告举证较难,证人一般也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调取某些证据,法院无从下手,必然影响案件的准确处理。二是定性难。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困难,无疑使法院对案件当事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带来困难。无论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支持原告的请求,都感事出有因,又缺乏证据,难以下判,因此不能达到预期的诉讼效果。三是分清责任难。婚姻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关系,它受社会、经济、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婚外恋“也有多种情况,有的因一方放荡行为引起,有的可因对方过错激起,有的因第三人的诱惑引起,审理这类案件确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感,要分清责任,有其特殊性和难点,尤其当妻子被他人强暴,不通情理的丈夫得知后反以妻子侵犯其配偶权而请求保护,更会使我们处于两难境地,不受理不行,受理嘛本来已被害的妻子,却成了配偶权的侵权人,显然不合情理,得不到社会的支持,不能取得好社会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在制定或修订法律时,既要广泛吸收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共享人类文化遗产,又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意识,又必须适合现存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些”可看不可用“的规定,与其说有不如没有,我们不能试图用法律调整一些超越法律权能的事,如果强加施行,反而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权衡利弊的结果是:”鱼和熊掌兼得,喜新不厌旧。“道德可以对这些行为作出谴责,而法律横亘在夫妻床上,其结果未必与立法的初衷相一致! 【参考文献】: 1、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1月版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96版 3、威廉·杰·欧·唐奈《美国婚姻与婚姻法》,重庆出版社,86版 4、吴晓芳《配偶权的是是非非》,载于《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5日三版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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