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问题重重。调研发现,农、林、牧、渔、动检、计生、防疫、种子等绝大多数农业执法机构,普遍存在机构虚设、人员老化、素质低下、职能混乱问题。一方面,由于长期缺乏财政支持,农业执法队伍基础建设水平低下,存在机构虚设、人员素质低、青黄不接问题;另一方面 ,由于人员素质问题,存在大量野蛮执法、枉法执法、执法缺位、以罚代管问题;同时 , 由于机构职责不明、物质条件低下,大量存在一个机构多块牌子、执法服 务经营职能混同问题。农业执法队伍的建设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国家政令在广大农村的贯彻施行,关系到农村法律环境的建设,更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四、农村规划问题亟待解决。各地方政府及立法机关应对农村规划问题的重要性给予充分重视,中央政府及立法机关应制定或受权地方制定相关农村规划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纳入符合规划、合乎法律的有序轨道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规划问题己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规划就是法”的概念已经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规划作为一个地区的发展远景、蓝图,其显然具有“法”的长期、稳定、非依法不得擅改的特性。然而,现实中,规划却只为城市所独享,国家现行的规划法也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面对农村广阔天地,规划仍然只是一张白纸、一片空白。调研发现,因为缺乏长远意识、规划意识,农村在发展过程中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十分惨痛的。
(一)据报载,边远山区某村,某村长通过选举上任。上任伊始,该村长雄心壮志,决定贷款开发该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数百万贷款到位,机具设备到位,技术人员到位,“某某矿”正式开业。一段时间以后, 产品送检,检测结论是:品位偏低,只适合大规模自动化开采。加之该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该矿即长期处于打打停停状态。三年过去,不但贷款本息难以归还,还形成更大数额的负债,机具设备也接近废铜烂铁状态。换届选举,该村长下野,另一村长上任。新村长志不在此,决定调整经营方向。放眼全国,如此事例不胜列举,究其原因,缺乏规划使然。农村的发展当然需要规划,其重要性甚至大于城市。否则,急功近利、杀鸡取卵、朝令夕改、无端浪费的结果是必然的。其结果也必然损害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危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二) 诚然,我国幅员辽阔,广大农村条件各异、问题各异、发展程度各异,要在全国制定统一规划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但不制定统一的规划法不等于可以忽视规划,不等于农村经济发展可以脱离规划。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充分重视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规划问题,以固定的程序、科学的论证过程,确定所在地区的局部、微观规划,将本地区的建设、土地、河流、资源、环境、人口、经济发展等统一纳入规划当中。规划一经制定,非以固定程序不得擅改。如此,才能保证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科学性和连续性,才能将农村经济的发展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农村稳则社会稳,农村富则国家富,农村强则民族强, 这是中国的社会现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漫长的只争朝夕过程, 其离不开法律环境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 ”必须完全纳入法律的轨道,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才能健康、有序、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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