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当代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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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正式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1997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了该公约,2001年7月该公约开始在我国生效。2004年3月4日十届全 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人权和社会保障入宪,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史上新的里程碑。 由上可知,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农民作为共和国公民,理所当然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成为学界讨论的一个话题,实在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长期作用的结果。 二、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由于历史的原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保障模式。在考察和分析中国二元社会保障模式之前,先了解一下当今世界上社会保障的主要模式很有必要。 对社会保障模式的分类,在不同的人看来有不同的方法。著名的社会保障学者郑功成将其分为福利国家型模式、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国家保险模式以及混合型保障模式等种类。[7] 福利国家模式主要是西欧和北欧等国,其特征主要是由国家主办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构成了完备的社会安全网,它的覆盖面一般达到总人口的95%以上,基本实现了全民保险的目标,保障了国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福利,如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其他不测事故和特殊需要。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一般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5—20%。[8] 作为福利国家的始作俑者,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范围上的全民保障、内容上的全面保障、实施方式上的现收现付、政府策略上的“劫富济贫”与多缴多得,个人账户仅仅作为能否享受社会保障权益的资格凭证。瑞典建成了全民福利、收入均等化的高福利国家,被称为“福利国家的橱窗”。 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是以面向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为中心、再补充以其他救助福利性政策、构成能够满足工业社会需要的较完备的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在制度上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建立起政府、社会、雇主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共担机制,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实现市场效率与公平的协调。社会保险制度首先产生于德国,随后在工业化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其对象由产业工人扩展到职员、农民乃至全体劳动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开支最大的项目,也是覆盖范围最广的保障项目。美国的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内容,具有普遍性和选择性相结合的特点。 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是新加坡等国创立的公积金制度,它以雇主与雇员自己为责任主体,通过立法强制雇主与雇员参加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纳公积金,存入受保人的个人账户,逐年积累,到受保人退休时再行付给并用于养老等方面的开支,政府只充当一般监督。公积金制度实行到后来,其用途由养老扩展到医疗、住房开支等。公积金制度不是以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其最大缺陷是缺乏互济性,从而使该制度的公平性大打折扣。 国家保险模式是苏联创造并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仿效的一种社会保障模式,其特点是社会保障事务完全由国家或通过国营企业等包办,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这种以计划经济为背景的曾经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保障模式已随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而被摒弃。 郑功成认为“中国在摒弃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国家保险模式(它实际上由国家保障制、企业保障制与乡村集体保障制组成)后,经过近20年来的改革正在逐渐形成中的即是一种混合型社会保障制度”[9] 。在笔者看来,建国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为依托,建立了世界上独特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基本上被排除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二是在城镇,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苏联式的国家保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被户籍制度长期束缚的农民大量涌入城市谋求职业。这样,实践大大发展了,而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并无多大改变,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实践发展与制度滞后的矛盾相当突出,从而孳生了诸如农民工问题、城市化问题、“三农”问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二元社会保障模式是中国社会保障的根本特征。 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当时社会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的敌对“冷战”中,中国自然“一边倒”向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并照搬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建设社会主义。但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明显不同的一个“中国特色”是,我国人为地建立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就社会保障制度来说,苏联和东欧国家设计的社会保障是覆盖全民的,农民自然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而我国的特点却是将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在总体上没有社会保障的历史一直持续至今。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在企业中“实行劳动保险制度”。1951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当时我国企业职工劳动保障(即社会保险)涉及职工伤残、疾病、生育、年老、死亡等项目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规定,各种保险项目的经费一般由企业和国家提供,个人不缴费。“但是当时占人口总数90%以上的农民却没有被纳入保障之列。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出于迅速建立工业化国家的考虑,有意对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倾斜政策,即对有工资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营企业职工、大中小学的教师等实行国家保障,对没有工资收入的城市居民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社会救济;另一方面当时国家没有充足的国力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保障。”[10] 这种把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的制度安排至今未有根本性地改变。 随着1958年以限制农民迁入城市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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