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检查少;对某一个环节或具体单个事项检查多,全方位实施监督少的现象。
二、建议
为全面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使各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站在健全和完善涉农项目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安全及使用效益的角度,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拓宽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涉农资金投入机制。涉农建设项目多,资金缺口大,仅靠国家财力大包大揽是不行的,必须多方面、多渠道地筹措资金。应积极利用奖励补助、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民办公助等方式吸引信贷资金、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外资等社会资金投入到那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产业化经营机制较好,带动农民致富能力较强的涉农项目上,争取形成以政府资金投入为引导、以工商资本及农民投入为主体、以信贷资金投入为支撑,以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涉农资金投入机制。
(二)采取措施,确保配套资金到位。各级财政负责对涉农项目的配套资金,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必不可少的资
金来源。因此,市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要把涉农项目的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到位,不得借故拖延或不给,以免造成因资金缺口大影响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省级财政要加强对市县财政涉农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检查,对应配套而不配套的地方财政部门要采取强行扣拨的方式,确保资金到位。
(三)强化整合,集中安排使用涉农专项资金。针对各部门、各渠道、各层次管理的涉农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现状,应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尽其力,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从纵横结合、条块结合的途径探索整合方式,建立起统筹安排各个部门、各个渠道、各个层次涉农资金的整合机制。即将分散在各方面的资金统一到财政部门管理,以便力求高度集中,便捷高效运行。
(四)加强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在涉农项目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层层签订管理责任书,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工程物资政府采购制、工程决算验收制、项目资金报审结算制、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质量、成本和进度控制的要求,不断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加强对监理咨询等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有效地发挥使用效益。
(五)夯实责任,确保自查不走过场。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执法监察,涉及的部门多、单位多、享受对象多,仅靠纪委监察局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组织协调各个方面的力量,强化自查自纠,强化部门和行业管理,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在工作中,严格实行部门责任制。按照职责,计划部门负责涉农项目计划落实情况的自查与督查,财政部门负责涉农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自查与督查,审计部门负责涉农项目审计及审计结论的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涉农项目建设、涉农资金优惠对象及标准的确定与变更的自查与督查,资金兑现部门负责兑现情况的自查与督查。监察部门主要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履行部门职责,组织重点检查,查处违纪案件,督促重点问题的整改和纠正,根据各单位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
(六)突出重点,确保检查取得实效。由于受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驱动,自查自纠往往存在不够彻底甚至走过场的问题。为此,应成立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以计划为牵头,以资金流向为核心,以项目建设和资金兑现为落脚点,重点通过计划查资金流向,通过账务和资料查找问题,通过实地查看和走访群众来检查资金使用效果。做到“六查六看”:一查计划,看有无擅自改变计划,实施计划外项目,套取涉农资金问题;二查资金拨付,看涉农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实行专户储存,各级财政及资金管理部门有无截留、滞留涉农资金问题;三查支出账目,看涉农资金是否纳入会计核算中心进行集中核算,是否严格实行报账制,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贪污、挪用、挤占及胡支乱花问题;四查项目审批及建设程序,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建设是否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等项管理制度,有无违规建设问题;五查资金兑现,看应兑现给群众的政策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兑现到位,有无代领、克扣、抵扣问题;六查案件查处,看群众举报、检查和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是否及时查处到位,有无压案不查、违纪不究的问题。通过重点检查,及时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七)强化督查,加大整改及惩处力度。通过监督检查,对涉农资金执法监察中发现的认识不到位、资金发放不透明、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采取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多的单位及纠正难度大的重点问题,采取组织回头看检查的方式,予以落实;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示训诫,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对在管理和使用涉农专项资金中发现的经查证属实的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理,不搞下不为例;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对擅自挪用、强行挤占、截留甚至侵吞涉农专项资金的重大违纪问题,除责令其归还资金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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