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资3000 万元以上或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高科技项目的人员,除享受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引资奖励金额外,再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引荐外部客商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确认后,按照捐赠款、物或者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的20‰计奖。
第二十七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对引资人按照实收租金的10‰计发引资奖励金额。
第二十八条以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技术、商标等工业产权投资,出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由集团公司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按评估后折合成的人民币数额折半作为计发引资人引资奖励金额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引资奖励金额计发分别由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具体负责认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引资人在引荐外部资金初始,应分别到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进行登记;
(二)在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后,引资人应填写《引资人资格审核表》,投资管理中心或多种经营部根据相关材料,经向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或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核实;
(三)经营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呈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
前款第二项相关材料,指审批机关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实物履行清单、无形资产证明以及受奖者*明。
第三十条引资奖励计发办法:
引入资金进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确认。引资人每年年终领取一次相应奖励。当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引资人将剩余奖励一次性领毕。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投资的,对项目引荐人视其在投资者增加投资中的贡献情况适当追加奖励。对引荐承揽建设工程等中介业务,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批准立项且控股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支付。其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引资人为多人或者团体的,由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资人或者团体的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负责办理有关领奖手续,引资人应根据团体成员作用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三条对引进资金500 万元以上,且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后,由集团公司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1 至5 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投资人争相前来投资的热点项目,集团公司确定合资合作方后,可酌情对其引资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华侨和港澳台胞与集团公司共同出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境内集团公司外部客商与集团公司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优惠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