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务集团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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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班组开展好隐患预想工作,提出不安全问题、预防事故办法及注意事项。 6、及时总结宣传在安全生产中涌现的典型事例、先进集体和个人,经常分析安全形势,向有关领导提出分析报告。 7、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技术、钻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增强自身保安能力,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安全生产的经验,当安全生产的哨兵。 第三章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制度 1、青年安全监督岗总岗长参加矿(处、厂)生产调度会及有关安全办公会议,主动向党政和安监部门汇报工作。做到对活动开展情况每月一总结、一安排,每半年进行评比表彰。 2、各青年安全监督岗要坚持每旬一学习、一汇报、一检查、一公布,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每季召开一次岗员会,总结经验,研究工作,制定计划。 3、青年安全监督岗分岗长参加区(科、队、车间)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会议,岗员要参加事故分析会。 4、各青年安全监督岗必须设立活动园地,建立“四簿”、“一册”、“一单”(即青岗活动记录簿、合理化建议登记簿、事故案例分析簿、青工安全奖惩记录簿、岗员花名册、事故隐患报告单)。 第十六条:青年安全监督岗上岗制度 l、青年安全监督岗采用集中上岗与岗位上岗相结合,以岗位上岗(岗员在本职岗位发挥作用)为主要形式,在生产中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作用。 2、在征得党政有关领导同意后,青年安全监督分岗每周上岗一次,总岗坚持每旬上岗一次。 3、青年安全监督岗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2 次(包括参加集中上岗)。 4、岗员上岗以查“三违”、查事故隐患、查不安全因素、监督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能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5、岗员连续一个月不上岗(特殊情况例外),或者连续三个月内,每月上岗不足15 次者,在大会上宣布除名,除名岗员报上一级岗组织备案。 6、岗员上岗必须佩戴岗员证,岗员证由上级团组织和安监部门联合制发。 第十七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汇报制度 l、岗员下岗后要及时把当班的安全情况填入记录簿,并向总岗汇报,总岗及时把情况反映给安监部门。 2、岗员汇报必须做到两清:一是把违章人姓名、单位、时间、地点、性质、处理意见填写清;二是把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地点、处理与否、向谁报告填写清。 3、集中上岗查出的问题,由组织者填写记录簿,总岗以岗报的形式将查岗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于查出问题未能解决的,总岗填写事故隐患通知单,通知隐患单位限期解决,并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领导。 4、岗员上岗若发现直接危害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隐患,应立即向当班班长或当跟班区队长汇报,并立即处理解决。5、青年安全监督岗每周向总岗综合汇报一次活动情况,总岗每月向单位行政及安监部门汇报一次工作,每季度向集团公司团委汇报一次活动情况。 第十八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培训制度 1、为了提高岗长和岗员的工作能力,使他们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岗长、岗员安全知识和技术知识的教育,加强领导,不断提高青岗组织的战斗力。 2、各单位团委每年要举办青岗岗员培训班,强化安全品行习练,保证岗员每年参加培训一次,未经培训的岗员不得上岗。 3、请安检部门代为培训。 4、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充分利用岗员的活动日进行安全知识学习。 5、培训内容:《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指令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技术知识、质量标准和作安全生产形势报告。 6、师资:聘请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授课。 7、岗长、岗员在其脱产培训中的待遇和其它短期带资学习人员的待遇相同。 第十九条:青年安全监督岗奖励制度 l、为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工参加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岗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对在青岗活动中做出成绩的优秀青岗长、优秀青岗员,各单位要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员职责和权利造成危害的给予处罚。 2、各级青岗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推动青岗活动的各种竞赛活动,竞赛必须善始善终,竞赛结束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3、集团公司团委每年总结表彰一次在青岗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红旗总岗”、“先进青岗”、“优秀青岗长”和“优秀青岗员”,表彰经费由集团公司行政拨给,每年40000 元,各矿(厂、处)团委每半年评比表彰一次“先进青岗”和“优秀岗员”,经费由各单位自定。 4、对岗员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提出有重大实用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杜绝重大事故者,要给予及时的通报表彰和奖励。 5、对岗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不秉公办事,除按规定给予罚款外,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除名和其他纪律处分。 第四章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出自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青岗开展的各项竞赛活动及青岗员津贴。 第二十二条: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经费及青岗员津贴参照提取比例: 集团公司团委每月提取4000 元;年产l50 万吨以上矿井,总岗每月提取2000 元;年产90 一l50 万吨矿井,总岗每月提取1500 元;年产90 万吨以下矿井,总岗每月提取1000 元;厂、处生产辅助单位,总岗每月提取800 元。每年初从安全奖励基金中一次性拨给,作为全年青岗固定资金,当年使用不完,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若与上级有关文件、有关安全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团委,适用于全集团公司青岗组织和全体岗员。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5 年9月1 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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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矿务集团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 下一个公文方案: 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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