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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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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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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lOCAlHOST 第五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 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 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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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下一个公文方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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